很多人知道“担保”有风险,但是却不知道“担保”也会“过期”。而一旦“担保”“过期”了,保证人便可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究竟是怎么回事?先看一个案例。
2023年5月9日,牛蛙养殖户林某与饲料生产销售商某生物科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林某向某生物科技公司购买牛蛙饲料,林某在合同到期日即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饲料款。
2023年7月7日,陈某向某生物科技公司出具一份保证函,自愿为林某的上述饲料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间。
后林某到期未支付饲料款,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5年5月诉至法院,要求林某支付货款并要求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与生物科技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有合同及对账单为凭,林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2023年12月31日前付清饲料款。
关于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陈某与某生物科技公司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的保证期间应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但是某生物科技公司并未在上述期间内要求陈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陈某的连带保证责任依法免除。
故法院判决驳回某生物科技公司要求陈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保证的方式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连带责任保证需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明确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若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比如仅在借款协议中的“担保人”处签名,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什么是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合同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如未在该期限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分类及计算方式
(1)约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2)法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与保证人对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如何避免“担保”过期
(1)以一般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需要在保证期间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不能仅以口头催款、书面通知等普通方式主张,否则,逾期未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承担保证责任的,债权人只需在保证期间内直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即可,且不对请求方式作特殊要求,但务必妥善保存和收集相关证据,如邮寄回执、短信记录、电子邮件、通话录音等,以证明在保证期间内主张过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百九十三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