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制度,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必须投保,以确保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让受害者得到及时救助,同时减轻车主的经济负担。但也有人出于侥幸心理未给车辆续保,造成车辆脱险状态。机动车所有人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出租给他人使用发生事故时,责任应由谁承担?近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福田河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出租未续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办案法官对责任承担作出认定,纠纷得以顺利解决。
2025年1月14日,原告澎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沿106国道行驶过程中,与沿该路段行驶赵某驾驶的货运卡车发生碰撞,造成澎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赵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澎某无责任。案涉机动车登记车主为某物流公司,车辆租赁人为老王,老王雇请司机赵某驾驶卡车运输货物,事故发生时,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因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澎某遂诉至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仔细查阅卷宗了解案件事实,并多次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协调,但双方情绪激动,各执一词。
物流公司称,与车辆租赁人老王签订合同后,老王雇请司机赵某驾驶卡车运输货物,老王在支付两个月的租金后,便再未向物流公司支付租金,物流公司多次催要未果,该货车交强险到期后,物流公司便以老王拖欠租金为由,停止为该车续保交强险,并在催要租金时告知老王车辆已脱保的情况。但是老王仍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支付货车租金。
直至发生本案的交通事故的第二日,老王紧急向物流公司转款支付租金,要求物流公司为卡车续保交强险,物流公司收到租金后,按老王要求为卡车续保了交强险。经法院审查,案涉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处于交强险脱保状态。
承办法官不想一判了之,为减轻当事人诉累,让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在征得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围绕车辆租赁人老王和车辆所有权人物流公司做庭前调解工作。经过法庭释明法律规定,该案事后续交保费投保的交强险,不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案涉车辆仍处于交强险脱保状态,伤者损失不在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
物流公司认为,是老王拒不支付租金并已明确告知车辆脱保情况下造成的事故后果,应由老王承担责任;老王则认为,是物流公司的责任导致车辆脱保,应由他们承担责任。调解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法院遂判决物流公司、车辆租赁人老王在交强险限额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判决后,物流公司、老王和澎某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交强险作为一种必须购买的保险,主要目的是使第三人所受损失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地填补。物流公司是机动车所有人,也是投保义务人,其未对涉案货车投保交强险,违反了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令伤者在事故发生后无法直接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进行赔偿,因此其存在过错。
而老王在明知租赁的车辆处于交强险脱保情况下,仍然雇请司机赵某驾驶车辆运输货物发生交通事故,亦存在过错。
司机赵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受雇于老王,为其提供驾驶车辆的劳务活动,形成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赵某的责任应当由老王承担。
提醒广大车友,应按时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谨慎驾驶,做好风险防控,安全无价,愿道路之上,人人都能安全归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