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过七旬的老人发生交通事故医治无效死亡,家属要求责任人赔偿治疗期间产生的误工费,法院会支持吗?近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9月,钱某驾驶小型轿车与许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交通事故,致两车局部损坏,许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许某无责任。
事发当日,许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此后一直住院。直至今年4月,许某因严重脊髓损伤并发肺部感染死亡。由于各方就损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许某的亲属将钱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庭审中,双方对事故责任认定、除误工费之外的其他损失,均没有异议,但两被告认为,受害人最终死亡,已主张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故不应再支持其误工损失。而原告认为,许某虽然年过七旬,但生前仍在做保姆贴补家用,其从受伤到死亡,住院200多天,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被告对此应当给予赔偿。
如东法院审理认为,误工费属于伤者生前因事故直接导致的实际损失,符合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故许某在死亡前产生的误工损失应当获得赔偿。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0余万元。
法官说法:
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误工费与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属于并列的赔偿项目。误工费是针对伤者生前因治疗和康复期间无法工作而产生的收入损失,而死亡赔偿金等是对因死亡这一损害后果的赔偿。二者性质不同,互不排斥。
误工费的赔偿前提是存在实际损失。只要伤者在死亡前确实因事故无法工作,并因此导致了收入的减少,该损失就是实际发生的,应当获得赔偿。
作者:朱天晔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