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生前为儿子转账用于结婚买房,继母起诉要求返还,法院这么判

李清高、吴颜俊 临澧法院 雨路 2025-12-10 11:20:21

导读:近日,临澧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一起来看。

父亲在世期间给儿子转账用于结婚费用,父亲去世后继母却以不知情、且该笔钱财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要求继子返还。那么,继子该返还吗?法院会怎么判?

近日,临澧法院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一起来看。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的父亲王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并共同抚养各自婚前子女。后王某因交通事故意外去世,因遗产继承问题家庭内部产生纠纷。张某称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丈夫王某曾分两次向其亲生儿子陈某转账合计20余万元,用于陈某结婚购房及支付彩礼。张某认为,该款项属于其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未经其同意擅自处分,侵害了其财产权益,故将继子陈某诉至法院主张该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返还全部款项。

法院审理

临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赠与合同纠纷,王某无偿向陈某转账,陈某也接收了转账,二人应达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关于赠与合同的效力,根据法律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

结合本案,王某与张某系夫妻,且王某收入一般,张某对家庭大额支出不知情不符合常理;王某作为陈某亲生父亲,在自身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支持子女结婚、购置房产不违反公序良俗。陈某作为其子女,其在接受王某的赠与时有理由相信该行为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且王某赠与的财产并未超出其负担能力,不能认定为恶意串通;即使张某不知情,王某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无权处分并不是合同无效的法定事由。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王某的赠与行为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认定有效。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对于发生在家庭关系和睦期间,出于关爱子女、资助子女完成婚姻、购房等人生重大事项的正当目的,且父母在能力范围内对子女的经济赠与,司法应予以尊重和保护。同时,也提醒夫妻之间,在处分重大共同财产时,加强沟通、增进理解,能够有效预防和减少家庭矛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作者:李清高、吴颜俊
来源:临澧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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