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宠物在家庭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宠物被车辆撞伤的意外事件时有发生。一旦发生此类情形,宠物主人在悲伤之余往往面临一系列索赔难题。除了基础的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甚至精神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24年9月10日,鲁某驾驶车辆在某酒店北门处,与正在横过道路的小狗发生碰撞,造成小狗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时,小狗主人陈某没有牵狗绳,其与小狗分别在道路的两端,小狗从另一端走过来的时候横穿公路被车底盘碾压。事故发生后,小狗受伤并被送往宠物医院治疗,用去15,213元。鲁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额为3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因陈某与鲁某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要求鲁某及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6,453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为治疗宠物狗用去的医疗费15,213元、交通费200元系其实际财产损失,属于赔偿范畴。后续治疗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营养费属于具有人身损害赔偿性质的费用,而宠物狗系财产,具有非人身性,陈某主张营养费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通常适用于因人身权益受侵害导致精神严重损害的情形,而宠物属于财产损害范畴。但若宠物对主人来说具有特定意义,且宠物主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因宠物受伤对其精神造成严重损害,可酌情考虑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具体到本案中,案涉宠物狗所受伤害并不严重,宠物主人亦未提供证据其因此受到严重精神损害,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法院综合双方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力大小认定陈某自负80%的责任,鲁某承担20%的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陈某2,000元,在机动车第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2,682.6元。案件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寄语
随着社会的发展,宠物在家庭中的情感价值日益提升,司法实践也需对此作出回应。对于救治宠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应予以支持,但不应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相混同。法官在此提醒广大车主在道路上驾驶时应当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审慎观察路况及周边环境,礼让行人及宠物,确保行车安全;同时,宠物主人也应尽到妥善管理和安全牵引的义务,共同维护和谐安全的交通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