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后发现果苗“货不对板”,农户损失如何认定?

张奎星 彭碧霞 中国法院网 雨路 2025-11-05 16:25:26

导读: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网购果苗并种植一定阶段,发现果苗与约定不符后,违约责任以及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

  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果树种植因生长周期长、品种识别滞后等特殊属性,使得相关苗木交易中的标的物瑕疵往往难以即时察觉。当农户通过网购方式购买并种植特定品种的果苗后,若出现“货不对板”之情形,通常需待果苗成长至一定阶段方能识别真实品种,此时已投入的种植成本及预期经营收益均面临损失,损失认定成为此类纠纷的裁判难点。

  2022年2月,贺某某与唐某某相互添加对方为微信好友,并通过微信达成买卖协议,贺某某向唐某某购买750株珍珠枣蜜桃苗。唐某某发货后通过微信发送快递单号给贺某某,贺某某向唐某某支付货款6000元。贺某某收到果苗后,安排人员在灌阳及恭城种植该批果苗总计约22亩,并安排人员施肥、杀虫等种植管理。

  2023年3月,贺某某发现所购的果苗并非珍珠枣蜜桃苗而是毛桃苗,遂要求唐某某赔偿。双方协商未果,贺某某诉至广西壮族自治区富川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要求唐某某赔偿三年预期收益。

  经法院委托,广西某评估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报告,鉴定种植约22亩错误果苗损失价值为67375元,三年预期收益为306908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原、被告口头达成的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且钱货两清,双方建立了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唐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原告发现种植果苗并非自己所需桃苗向被告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要求解决问题,被告怠于履行义务,因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原告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综合考虑被告应该承担责任范围、鉴定报告中认定逾期利益与实际损失认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唐某某赔偿原告贺某某财产损失67375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网购果苗并种植一定阶段,发现果苗与约定不符后,违约责任以及损失如何认定的问题:

  关于违约责任的界定。卖方作为专业的苗木销售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尽到审慎的检查义务,构成了本次违约行为的起点。在发货的关键环节,其并未进行严格的品种核对,也未能认真检查、确认所发桃苗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性,导致错将毛桃苗当作珍珠枣蜜桃苗发出,构成了根本性违约,致使原告种植特定高价值品种以获得预期收益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

  并且,在原告在种植涉案果苗一年左右发现涉案果苗并非自己所需购买的珍珠枣蜜桃苗而是毛桃苗,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要求解决问题,被告怠于履行义务,并未到场查看或采取补救措施。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原告的损失。

  关于损失的认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评估机构出具报告显示,由于珍珠枣蜜桃苗种植一年既有收益,三年达到高峰,扣除成本后一年收益为67375元,原告在种植涉案果苗一年左右就已发现错误,此时重新种植不会影响后两年的收益。因此,对原告的损失,法院仅支持一年的预期收益67375元,未支持后两年的预期收益。

  法官提醒

  苗木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原材料,其品种、质量与农民收入密切相关。随着网购兴起、物流发达,越来越多的农户选择线上采购果苗。作为买方,在采购时应妥善保留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物流截图等交易证据,一旦发现“货不对板”情况,应及时固定苗木现状,必要时申请专业鉴定;作为卖方,在发货前应严格核对苗木品种、数量与订单约定,避免因一时疏忽引发纠纷。

  无论买方还是卖方都需遵循法律规范,强化契约意识,以诚信共同维护农产品交易市场秩序。

作者:张奎星 彭碧霞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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