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涟源法院审结的一起真实案件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当事人张某本是占理的“债主”,但其醉酒后骑车讨债的行为,不仅没能维权,反而让自己“愁上加囚”,一步踏入了犯罪的深渊。
基本案情
2025年6月2日中午,张某在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前往枫坪镇向谢某某索要债务。不料债务未能解决,对方却报了警。民警赶到现场后,当场将张某查获。经呼气检测,其酒精含量达156mg/100ml,随后的血液鉴定结果更是高达182.01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考虑到张某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提醒
法院在此提醒:“饮酒不开车,开车不饮酒”不仅是道德准则,更是必须恪守的法律底线。切勿心存侥幸,视摩托车为非机动车,或以为路途短便可免责。一旦构成刑事犯罪,将面临拘役、罚金等刑事处罚,并会留下伴随终身的犯罪记录,对个人前途、家庭及社会评价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希望每一位公民时刻以法律为准绳约束自身行为,切莫因一时冲动或法律无知,身陷囹圄,追悔莫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作者:陈双、李立颖
来源:涟源法院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