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图一时便利,行人违规进入铁路卡口并坐下休息,被驶来的列车撞伤致残。事故发生后,双方各执一词:行人认为铁路道口缺乏安全防护,铁路企业应担责;铁路企业主张行人违法进入线路应自负后果。当侥幸心理撞上安全防护的疏漏,责任应如何划分?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5日零点左右,因铁道口无人值守,原告刘某在湘西州吉首市焦柳线吉首南至吉首站区间某处行人卡口进入铁路线路,向北行走约10米后坐在道床碴肩上,此时,列车以每小时82公里速度驶来。列车司机发现线路上的人员后,多次鸣笛示警并启动紧急制动系统,但列车因惯性与刘某相撞,致其受伤。刘某后被送往医院治疗,两个受伤部位经鉴定为七级、十级伤残。
原告主张铁路道口缺乏安全防护和警示,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并诉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刘某对事故损害承担主要责任(60%),被告中铁广州局集团公司承担次要责任(40%)。被告需赔偿刘洋全部损失的40%。
三、以案释法
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应当预见在铁路线路上坐卧的高度危险性,但其仍违法进入线路并停留,且在列车鸣笛时未及时躲避,对损害发生起主要作用。同时,被告作为铁路运输企业,在事发卡口附近设有值守点,但事发时值守人员未按规定立岗接车,也未对行人进行劝离,未尽到充分的安全防护和警示义务,对事故有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法院判定原告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承担次要责任。
列车制动距离长、惯性大,遇紧急情况难以迅速避让,铁路运输企业需要持续加强安全防护,履行警示义务。公众也应自觉遵守铁路安全规定,不闯禁区、不越雷池,从人行通道或立交桥通过铁路,既对自身负责,也对家庭和社会负责。
四、相关制度及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禁止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对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人身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受害人故意以卧轨、碰撞等方式造成的;
(三)法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造成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一)铁路运输企业未充分履行安全防护、警示等义务,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六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同等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五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铁路运输企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的,应当在全部损害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十之间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