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汨罗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9月,余某将自家房屋建设工作承包给陈某,陈某雇请梁某务工,并请梁某以点工形式搭建房屋后的杂物间。梁某在约三米高的杂物间屋顶切割封边屋檐板时,不慎跌落受伤,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因多次协商未果,梁某诉至法院。
诉讼过程中,梁某因其他意外事故死亡,其近亲属作为原告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梁某向陈某提供劳务时受到损害,应当根据双方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梁某从业多年,在高处作业中未尽到基本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失,应承担30%的责任。
余某将自家杂物房交由陈某施工,虽未采取承包方式,但不能免除陈某和余某的安全保障义务。陈某从事农村房屋建设多年,应具备基本安全生产知识,但其未向所雇请的梁某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措施和培训,对事故发生存在较大过错,应承担55%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97624.15元。
陈某虽具备一定的安全注意能力,但随着年龄增长,其安全注意能力有所降低,余某在选任上存在过失,应承担15%的责任,赔偿原告损失26624.77元。伏某与余某父亲作为房屋共同所有人,应与余某共同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法官提示:高空作业人员必须增强安全防护意识,确保自身安全;雇主应为施工人员提供充分的安全保障,采取必要保护措施,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安全。
作者:杨梦熊
来源:汨罗市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