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实施了盗掘古墓的行为,却并未从中获取任何文物,这种行为是否依然构成违法?近日,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
2024年7月,被告人余某、蒋某、李某、刘某等四人在浦城县某地,轮流使用铁锹挖掘,先后共挖掘了3个盗洞,但均未发现任何随葬品。案发后,被告人余某等四人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盗墓葬为宋元时期古墓葬,对研究该时期闽北地区墓葬形制与埋葬习俗,具有较重要的价值,余某等人的盗掘行为已对该墓葬的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等四人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均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依法应予惩处。根据该案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处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均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至五千元不等,没收作案工具。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虽未窃得文物,但盗掘古墓葬罪属于行为犯。这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掘古墓葬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并不以实际盗得文物为必要条件。古墓葬作为承载民族历史记忆、生活智慧和礼俗信仰的文化遗产,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我国刑法明确禁止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等破坏文物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损毁文物本身,更严重损害文化传承。
广大群众应牢固树立“保护文物光荣,破坏文物可耻”的理念,增强“破坏文物即属违法”的法律意识,自觉抵制一切破坏文化遗产的行为。
作者:王梦佳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