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在租赁房屋期间,两次被外来人员骚扰,选择提前退租、搬离房屋,出租公司认为租客违约解除合同,无权要求退还押金。近日,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退还原告王某某剩余押金。
2024年8月,王某某和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某公寓的房屋,租期为半年,即2024年8月29日至2025年2月28日,租金月结,提前5天支付下期房租。某物业管理公司收取租房押金及水电费押金。同年11月底,案外人赵某因醉酒,到王某某屋外敲门十余分钟。王某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联系,然而管理人员并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制止该醉酒人员的行为,王某某报警后才得以解决。2025年1月,外来推销人员进入公寓内敲击王某某房屋房门。同年1月23日,王某某以安全无法得到保障为由,向某物业管理公司提出提前解除合同,之后未支付最后一期租金。同年1月31日,王某某搬离公寓,后某物业公司向原告退还部分水电费押金。
王某某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未能提供必要安全保障措施,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有权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押金。某物业管理公司则认为,王某某违约解除合同在先,无权要求退还押金。双方协商未果,王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物业管理公司退还扣除消耗的水电费及超期居住的2天房租后的剩余押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物业管理公司作为出租人,负有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用途的义务。王某某租赁房屋期间,发生过两次外来人员骚扰事件。特别是在醉酒人员敲击房门事件中,王某某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人员联系后,被告的管理人员十余分钟内并未采取过必要措施,后由王某某报警处理才得以解决。王某某系年轻女性,案外人骚扰行为的严重程度足以造成其恐慌,并对出租房屋的安全性产生疑虑。某物业管理公司设有前台管理,但在上述事件中,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王某某有权以租赁的房屋无法满足其生活用途为由,提前解除与某物业管理公司的租赁合同。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某物业管理公司退还原告王某某剩余押金。
一审宣判后,原告、被告均服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长租公寓作为一种热门住房租赁模式,往往以设施完备、服务到位吸引租客,为居住提供了更低成本的选择。但是,经济便利不应突破住房安全的底线,管理公司在保障房屋质量的同时,也应注重保护租客居住的安全性。本案中,某物业管理公司在设有前台管理的情况下,未能采取必要措施及时处置外来人员敲门骚扰等突发事件,以至于使租客对居住安全性产生疑虑,引发纠纷。管理公司需建立常态化的安全保障机制,健全突发情况处置措施,完善管理人员、设备配备,让租客的“安身之所”真正成为“安心之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