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普法简报·2025年第200期·总404期

红网记者 红网 雨路 2025-10-30 10:28:10

导读:10月28日,红网《问法湖南》栏目共收到律师回复77次,主要咨询领域为物业纠纷、消费维权、合同诈骗等。热心律师主要有: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黄春香律师、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晏月清律师。

公益普法简报·2025年第200期·总404期

律师回复精选

1.农村宅基地买卖是否合法?

长沙网友问:请问浏阳的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买卖?农村宅基地买卖合规合法吗?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晏月清律师答:

村宅基地买卖是否合法需分情况讨论:

1.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买卖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本村村民)之间的买卖合法。双方需经村委会同意并取得乡级政府批准,且受让人无其他宅基地。 

2.卖给非集体成员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城市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屋的,交易因违反《土地管理法》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禁止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司法实践中此类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 

3.法律后果

‌合同无效。非集体成员间的买卖合同自始无法律效力,买方需返还购房款。 

‌处罚措施‌。出售方可能面临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责任,若涉及变相买卖或违规合作建房,可能被追究法律责任。 

4.政策最新动态

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及地方政策持续强化对宅基地流转的管控,严禁城镇居民参与宅基地交易,强调“一个不能、两个严禁”原则。

2.小区“一位一车”,第二辆车就要按临停收费是否合理?

长沙网友问:我在小区购买两个产权车位,系统录入了四台车,近期发现第三台私家车进出小区需按临时停车标准缴费,我对此规定非常不满。

湖南日月明律师事务所晏月清律师答:

关于“一个车位只能停一辆车,第二辆车按临时停车标准收费”的合理性,需结合车位产权、使用规则及实际影响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以下是具体分析:

1.车位产权与使用权限

若车位为业主自有产权(如通过购买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业主依法享有对该车位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只要车辆停放未超出车位划线范围,且未影响其他业主权益或公共安全,业主有权决定停放车辆数量,物业无权额外收费。例如云南普洱朱女士的案例,法院判决支持业主在自有产权车位内停放两辆车无需额外缴费。

若车位为租赁或共有产权性质,使用规则可能受合同约定或管理规定限制,需按约定执行。

2.使用合理性与公共影响

若停放两辆车未超出车位划线范围,且未占用公共通道、不影响其他车辆通行或存在安全隐患,属于合理使用,不应额外收费。

若停放两辆车导致车辆部分超出车位线,占用公共区域或影响他人通行,物业可依据管理规定对超出部分按临时停车收费,或要求业主规范停放。

3.物业管理职责与收费依据

物业对停车场有管理职责,但收费需合法合理。若无合同约定或合理理由,单纯以“一车一位”为由对自有产权车位的第二辆车收费,缺乏法律依据。

若因多车停放增加管理成本(如需额外引导、维护秩序),物业可与业主协商收取合理管理服务费,但不应以临时停车费名义重复收费。

对于自有产权车位,若停放两辆车未超出划线范围且不影响公共利益,按临时停车标准收费不合理,业主有权拒绝。

若停放行为超出车位范围或影响公共秩序,物业可依规处理,但需明确区分管理服务费与临时停车费的性质。

建议业主与物业通过协商或书面约定明确车位使用规则,避免纠纷。若发生争议,可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身权益。

3.在江永县遛狗不牵绳的行为没人管吗?

永州网友问:《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这个出“户”的范围到底在哪?小区、公园、街上随处可见散养和不牵绳遛狗的,小型犬就不说了,大型犬也不牵绳,还大路上乱跑,引起交通事故怎么办?还有害怕狗的人是禁止出门了吗?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黄春香律师答: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如果未牵绳发生交通事故,狗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如果狗咬伤了他人,狗主人也需要承担责任。您发现遛狗不牵绳,可以向公安报警处理。

4.开发商合同诈骗,一房两卖,我怎么维权?

邵阳网友问:本人2019年与湖南省创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购买了创洁物流园8栋2楼商铺,到现在为止已经付款了201300元。2024年5月,我了解到,我购买的商铺早就已经卖给了别人,根本不可能给我办理房产证。

北京市京师(长沙)律师事务所黄春香律师答: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我国采取的是公示登记主义制度,不动产的所有权自登记时成立。如果商铺有两个买家,则谁先进行不动产登记,谁就取得房屋所有权,未经登记,买受人只享有债权请求权

如果对方已经取得登记,则您可以因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到法院维权。诉讼过程中,您可以申请保全,冻结开发商账户,确保判决后能顺利执行。

作者:红网记者
来源: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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