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普法简报·2025年第192期·总396期
律师回复精选
1.酒店前台随意将房卡给陌生男子开门进我房间,怎么维权?
长沙网友问:2025年10月13日晚20点,我在酒店房间休息(房门已反锁),突然有一男一女用房卡开门闯入。我深感恐惧,第一时间联系前台后得知,是前台人员未核实信息便随意为他人开房。酒店方在协商过程中,仅愿赔偿30元,理由是“未造成实质性伤害”。我未接受此方案,当即致电消费者协会投诉。由于独自在外,我不敢过于坚持,最终无奈接受了对方的赔偿方案。但此事对我造成了严重的心理与精神伤害。目前我仍在等待消协的处理结果,为配合调查也未敢远离。我要求彻底调查此次事件,确保不再有其他住客遭遇同类问题;获得官方正式的处理意见,维护消费者的公道。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潘志君律师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您的精神受到严重影响,可以继续向酒店主张赔偿,如协商不成,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协商投诉未果,根据情况可以考虑是否诉讼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公司恶意降薪并逼迫员工离职,应如何维权?
长沙网友问:本人自2021年3月16日入职,担任软件开发岗位,月薪12000元,至今已工作四年六个月。2025年7月28日起,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单方面将本人月薪降至8000元,并在8月发放7月工资时已按降薪后标准执行。本人于8月18日向公司发送《拒绝降薪通知书》,要求恢复原薪资并补发差额,但公司在9月发放8月工资时仍未纠正。该行为已构成恶意降薪,因公司持续违法行为,本人已于2025年10月提交《被迫离职通知书》。
现投诉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单方降低工资,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未缴纳住房公积金。我希望公司能补发7月、8月工资差额,9月、10月工资按原标准发放;补缴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补缴住房公积金;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补偿;支付拖欠的加班工资。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潘志君律师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注意: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外嫁女户口未迁,能否参与娘家土地补偿款分配?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周波律师答: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征收补偿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村规民约不得以婚姻状况为由剥夺其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结婚等原因丧失成员身份,未取得新成员身份的,原集体不得取消其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
你可向当地乡镇政府或农业农村部门反映,请求协调解决。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乡镇政府有职责监督村集体依法分配征地补偿款。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成员资格并主张应得补偿款。特别提醒收集证据,如户口本、土地承包合同、村集体分配方案等,以证明成员身份及权益受损事实。
4.物业不允许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怎么办?
长沙网友问:根据《湖南省加快提升新能源汽车行动计划》相关规定,街道应履行基层管理责任,推动居民小区充电桩安装一站式服务落实。本人积极响应国家推广新能源汽车的号召,购车后拟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但物业公司以多种理由拒绝安装,街道亦未有效履行推动职责,导致一站式安装服务未能落地。我该如何才能在车位上顺利安装充电桩?
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周波律师答:
根据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配合业主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您可以向物业和单位说明这一点,强调安装充电桩是符合国家政策的。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规定,业主在自有车位安装充电桩属于合理使用小区共有部分的行为,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物业应予以配合。您可以向单位说明安装充电桩的必要性,强调这不会对小区公共设施造成损害,同时也有助于推动新能源汽车的使用。
如果物业或单位以“电网容量不足”或“存在消防隐患”为由拒绝安装,您可以拨打国家电网客服电话95598,申请对小区电网容量进行检测。如果检测结果显示电网容量充足,物业或单位就无权拒绝。联系消防部门,申请对小区安装充电桩的消防安全条件进行检查。如果消防部门确认符合安全标准,物业或单位也无权拒绝。
如果物业和单位仍然拒绝,您可以向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反映,请求其介入调解。
如果上述方法都无法解决问题,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物业和单位配合安装充电桩。法院通常会支持业主的合理诉求,认为安装充电桩是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