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阿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辛苦工作了大半辈子,她满心欢喜地期待着即将开始的退休生活。而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她却意外发现自己无法正常领取退休金,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李阿姨连忙向相关部门咨询具体原因。经查,李阿姨在2014年2月8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存在社保断档的情形。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李阿姨回忆起自己在上述期间就职于A集团公司,任职业务员,但该公司并未为李阿姨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保,这便是李阿姨无法正常办理退休手续的关键所在。
退休金旨在为不能工作的退休人员提供福利和保障,关系着晚年的生活质量。李阿姨因A集团公司的缘故致使社保断档,她是否还能领到自己的退休金呢?
陷入维权风波
几经辗转,李阿姨联系上A集团公司,但双方协商未果。“要想弥补社保断档,只有证明自己在断档期间系A集团公司的员工,是由于公司原因未能缴纳社保。”于是,李阿姨向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于上述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然而,厦门市同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李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李阿姨与A集团公司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为由,决定对李阿姨的仲裁申请不予受理。
收到不予受理通知书后,李阿姨遂至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起诉,诉求确认双方之间于2014年2月8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交了诉求确认劳动关系期间的银行流水、工作时使用的物品、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
同安区人民法院新民人民法庭受理该案后便意识到,李阿姨诉求确认劳动关系的最终诉求是补缴社保,进而享受退休待遇。
又见柳暗花明
幸运的是,同安法院与税务机关就社保补缴问题建立有会商机制,由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便能补缴相应时间段的社保。
考虑到李阿姨急于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同安法院及时与社保机构协调,了解到若李阿姨能与A集团公司就存在劳动关系达成一致意见,再通过向社保经办机关、税务机关提交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可在相对更短的时间内解决社保补缴问题。
在此基础上,承办团队联系A集团公司,A集团公司对李阿姨于2014年2月8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的就职情况并未予以否认,但认为李阿姨离职已久,配合意愿不足。但承办团队耐心向A集团公司进行释法明理,告知公司既然认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其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系法定义务。
经过反复沟通协商,A集团公司最终接纳法院的意见,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双方确认2014年2月8日至2016年8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意根据各自的缴费比例向社保经办机构补缴社保。
终于案结事了
为保障该案纠纷实质化解,承办团队组建了微信群聊,群聊内添加了李阿姨及A集团公司的人事、财务工作人员,督促A集团公司尽快配合办理相关事宜。在各方的积极配合下,A集团公司如期为李阿姨向社保经办机构补办了社保登记并补缴了相应的社保。
很快,李阿姨在查询到其社保已补缴成功后,立即通过微信向承办团队反馈、表达感谢,言语中透露出对退休生活的期待和满足。
至此,自立案至结案前后共计二十天,本案纠纷圆满化解,高效保障李阿姨退休待遇得以实现,也最大程度降低了对A集团公司的负面影响。该案也在今年厦门市妇女儿童维权案例评选活动中,获“萤火守护奖”。
当法院的文书化作老人手中沉甸甸的养老金,这不仅是数字的增长,更是对“老有所依”最坚实的守护。它守护着晚炊时分的米香,守护着病榻前的药费,守护着人生晚年的体面。愿天下所有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老有所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