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帮助走私,两人中间商赚差价,最后一人买了走私的冻品,最终四人均获刑。近日,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案,判处被告人蒋某田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分别判处被告人梁某孩、许某捷、林某奇有期徒刑一年至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刑期,并分处罚金。
2024年10月间,被告人蒋某田明知虞某平(另案处理)等人欲走私冻品入境牟利,仍以一趟10000元的报酬受雇驾驶出海接驳冻品的船舶、帮助招募船工,并应虞某平等人要求,通过董某规(另案处理)的介绍向他人租借4本船员证书。
在转运过程中,剩余部分冻品由于退潮未能转运上岸,虞某平等人决定将渔船上的剩余冻品转卖给他人。董某规遂联系了被告人许某捷。被告人许某捷经与被告人林某奇商议,决定以28000元/吨的价格帮助联系买家并从中赚取差价。后经被告人许某捷、林某奇联系,被告人梁某孩决定以32000元/吨的价格收买该批走私冻品,并安排人员接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田、许某捷、林某奇伙同他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被告人梁某孩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其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综合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廖梦旖
来源:中国法院网
编辑:雨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