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帮朋友开车,醉酒朋友坚持自己开车回家,未进行劝阻。朋友途中出事故,需要担责吗?近日,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生命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某日,冯某邀约朋友吕某一同前往岳阳吃晚饭,约定由吕某帮忙驾驶车辆。晚餐期间,冯某饮用了六七瓶啤酒,吕某全程未饮酒。当日24时许,两人返回临湘,吕某先将车辆开至自己家中。
随后,冯某提出要自行开车回家。吕某简单查看其状态并询问能否开车后,未对冯某的驾驶行为进一步劝阻,任由其独自驾车离开。回家途中,冯某因疏忽大意、操作不当,导致车辆坠河,不幸身亡。
经司法鉴定,冯某符合生前溺水死亡特征,其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35mg/100mL。交警大队经调查后作出事故认定,冯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
事后,冯某父母以吕某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吕某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吕某是否存在过错及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作出如下认定:
1.死者冯某应承担主要责任。冯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负有首要责任,理应充分认识酒后身体状态的特殊性及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高度危险性。但其在明知自己已饮酒的情况下,仍坚持从吕某家中自行驾车回家,罔顾公共安全与自身安危,最终因醉酒驾驶、操作不当引发交通事故并导致死亡。冯某的上述行为与自身死亡结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死亡结果的主要责任。
2.被告吕某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首先,冯某与吕某系朋友关系,冯某邀约吕某帮忙开车,吕某同意并为其开车,该行为属于情谊行为。但因吕某实施了“帮开车”行为,便因该先行行为对醉酒状态的冯某产生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之后,吕某作为此次活动的参与者,知晓冯某的饮酒情况,在冯某提出自行驾车时,仅通过简单查看和询问,便放任其驾车离开,既未有效劝阻冯某酒后驾车的危险行为,也未履行将冯某安全送回家中的护送、照顾义务,导致冯某醉酒驾车溺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吕某的“不作为”行为与冯某死亡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故吕某应该对冯某的死亡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上,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关联度等案件实际情况,酌定吕某对冯某的死亡损失承担5%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1.饮酒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生命安全始终是首要前提,饮酒者需对自身饮酒行为保持克制,充分预估酒后可能面临的风险,尤其要牢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基本准则,切勿心存侥幸挑战法律与安全底线,否则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2.朋友相聚附随安全注意义务
朋友之间基于情谊相聚,虽无法律强制的义务约束,但在共同参与饮酒、出行等活动时,会附随产生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具体包括:对过量饮酒者的提醒、劝阻义务;对醉酒者的照顾、护送义务;对酒后驾车、攀爬等高风险行为的制止义务等。本案中吕某因未履行上述义务承担责任,正是这一法律原则的体现。
3.“小心”一点才能守护欢乐与平安
朋友间的相聚本应是温馨愉快的过程,切勿因疏忽大意忽视安全责任。一次坚定的劝阻、一段贴心的护送,或许就能避免一场悲剧。唯有树立文明饮酒、互相照护的意识,才能让每一次相聚既充满情谊,又不失安全与安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