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怀化沅陵法院发出2025年首份《司法惩戒决定书》,对向法院提交虚假证据的彭某作出处罚2000元的决定。
案情回顾
2025年4月,被告周某与原告彭某发生肢体冲突时,不慎将彭某新购买的苹果手机丢至沅江中。随后,彭某向法院提交了涉案手机购买发票,要求周某进行索赔。
然而,承办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原告彭某在派出所做的询问笔录中,曾明确陈述其损毁的苹果手机存储容量为256GB,但其向法院提交的购买发票上却载明该手机存储容量为1TB,关键证据存在重大矛盾。为查明真实情况,审判团队前往开具该发票的店铺进行核查,发现彭某实际并未购买发票载明的手机,而是通过熟人找到店主开具了一张虚假发票。
经过调查核实,承办法官依法向彭某告知提交虚假证据面临的法律后果,彭某承认其为获得超额赔偿而提交了虚假发票,并提供了真实的购机发票。
处理结果
彭某提交虚假发票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扰乱司法秩序,依法应给予惩戒。考虑到彭某认错态度较好,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沅陵法院对彭某发出司法惩戒决定书,决定对彭某罚款2000元。彭某认识到其提交虚假证据的错误后写下检讨书,并自觉缴纳了罚款。
法官提醒
提交虚假证据属于严重妨害司法秩序的违法行为,必将面临多重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可对行为人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或十五日以下拘留。此类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司法公正,更会使行为人自身合法权益遭受损害。任何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均应恪守诚信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以真实证据作为主张自身权利的依据,切勿为牟取利益伪造证据、心存侥幸,否则将受到法律严惩,得不偿失!
来源:怀化中院
编辑:雨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