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怀孕入职,休完产假不久后离职,公司如何补偿?法院判了!

魏珊珊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5-09 12:08:53

导读:入职八个多月后休产假,工资从每月四千多元降至一千多元,离职后如何补偿?判了!

女职工入职公司八个多月休产假,因生育保险缴纳月数未达到领取标准,该职工不能领取生育津贴。公司认为其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后果,应该由女职工自行承担,该职工休产假期间,公司将其工资从每月四千多元降至一千多元。不久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相关补偿应如何计算?近日,湖南湘潭中院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小霞于2022年4月1日入职韶山某资源公司从事会计岗位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一年,试用期两个月。2022年4月至5月,公司发放小霞试用期工资共7670.23元。转正后,2022年6月至2022年11月,公司共发放小霞工资26857.02元。2022年12月,小霞开始休产假。虽然韶山某资源公司为小霞缴纳了生育保险,但因生育保险缴纳月数未达到领取标准,小霞不能从生育基金中领取生育津贴。公司认为,小霞在入职时隐瞒怀孕事实,其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后果应该由其自行承担。小霞于2022年12月12日至2023年3月25日、4月22日至6月28日休产假,公司共发放其工资12732.62元。2023年7月,小霞产假后返岗后,双方就续签合同的相关事宜未能协商一致,遂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起事实劳动关系。2024年1月23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因生育津贴差额、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问题,双方存在分歧,小霞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韶山市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保护。

一、韶山某资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小霞生育津贴差额。《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生育而降低工资、减少福利待遇。劳动者除要求享受孕期待遇或避免职业危害因素外,并无义务第一时间告知用人单位其怀孕事实。故韶山某资源公司主张小霞故意隐瞒怀孕事实入职应自行承担不能领取生育津贴的后果,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二、关于平均工资计算问题。韶山某资源公司主张小霞的平均工资应包括产假期内工资1800多元/月。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女性怀孕、生育、哺乳期间因生理原因,往往无法像怀孕和生育前一样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应按照女职工正常提供劳动期间一样发放工资,以达到女职工不因生育子女而减少收入的目的。韶山某资源公司在小霞休产假期间发放的产假工资,较其产假前工资存在较大幅度降低。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工资的经济补偿。小霞在该公司工作时间为一年九个多月,小霞终止劳动关系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应为4785.37元,根据平均工资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应为9570.74元(4785.37×2),韶山某资源公司要求按3233元的月工资标准来确定平均工资,法院不予支持。

三、韶山某资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小霞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韶山某资源公司与小霞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6月,之后双方一直处于事实劳动关系直至2023年12月韶山某资源公司发出合同解除通知。虽然事实劳动关系期间“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义务,且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也有管理的权利,但韶山某资源公司在长达近半年的时间内一直未与小霞续签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承担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公司应支付小霞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398.94元。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韶山某资源公司支付原告小霞生育津贴差额16422.04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570.74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7398.94元,共计53391.72元。

韶山某资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用人单位招聘的岗位不是孕妇禁忌岗位或者不适合孕妇从事的岗位,女性应聘者是否怀孕就属于个人隐私范围,应聘者有权不予提供或不予告知相关信息。

生育津贴是国家为保障职业女性在生育期间基本生活需求而设立的一项重要社会保障制度,能够帮助女性职工在产假期间减轻经济负担,保障她们的基本生活需要,并促进生育。因此,用人单位在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保的同时,还应注意保证女性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不因怀孕、产假等特殊情况而降低,在生育津贴无法领取的情况下应主动履职,保护女性职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任何侥幸心理都可能使其面临赔偿,还会影响企业形象和企业信誉。作为女职工,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或缴纳时间不够造成不能依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可以留存工资流水、社保缴费记录等关键证据,要求用人单位补足生育津贴差额,积极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保障女职工生育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企业和劳动者的共同努力,让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安心工作。

作者:魏珊珊
来源: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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