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在饭店用餐,上完卫生间从洗手间走出外面通道时跌倒受伤,各方责任如何厘清?近日,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饭店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2024年6月的一天晚上,小明在某饭店二楼包厢用餐,途中小明在二楼上完卫生间从洗手间跨出外面通道时跌倒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小明认为洗手间通道的地面上存有洗洁精等污水积水,某饭店未在湿滑通道设置防滑地垫、未设置防滑安全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饭店赔偿各项损失18万余元。
某饭店辩称,因其自身在走路时专心玩手机,出卫生间时踏空板梯摔伤,小明的损伤与饭店没有因果关系,饭店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事发时视频及照片显示:小明仰躺在洗手间地面上,双脚从洗手间内伸出至洗手间外通道上,左脚踝关节变形,右脚穿着绷带式凉拖鞋(后跟绷带未套在脚后跟上),左手握着手机;台阶、洗手间及外面通道均未铺设防滑地条、地垫,地面及墙壁均无警示标志,地面上未显示有积水、积液。
法院审理后认为,如何认定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责任事关百姓消费安全这一重大课题。既要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能过于加重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从而有效平衡消费者权益与小微个体工商户之间各自合法权益。某饭店作为餐饮经营者,虽然本案所涉的二楼台阶、卫生间、洗手间经鉴定无直接导致小明跌倒的重大瑕疵,但该二楼台阶、卫生间、洗手间及外面通道存在容易跌倒、滑倒的风险,某饭店未在该处采取铺设防滑地条、地垫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措施,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小明作为正常成年人,应该知道台阶、卫生间、洗手间及外面通道容易跌倒、滑倒,其穿着防滑性能较差的绷带式凉拖鞋(后跟绷带未套)行走时未小心谨慎,小明在本案中自身存在过错。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法院酌定某饭店和小明各承担30%、70%的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某饭店主动将赔偿款支付给小明,案件现已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保护社会活动参加者人身及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因某饭店未在存在跌倒、滑倒风险的卫生间、洗手间等处设置防滑地垫、地条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小明跌倒,某饭店应对小明的损害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