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环保理念和健康观念深入人心,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有了较大提升,然而现实中仍有部分个人和企业对环境保护不够重视,为了一己私利污染、破坏环境。近日,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在被告人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并缴纳全部环境损害赔偿费用87万余元的情况下,法院对被告人陆某、陶某均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各处罚金2万元,同时禁止两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有关经营活动。
陆某、陶某因做金属回收生意相识。2019年,两人合伙出资倒卖废旧电容器。经熟人介绍,两人租赁了一个场地。随后,两人通过废旧电器交易市场大量收购废旧电容器,并存放在之前租赁的场地内。
据陆某供述,两人会直接卖掉一部分回收来的电容器。一部分因老旧而不能使用的电容器,两人会对其进行拆解,将内部的铝片熔化后制成铝块,将废油和水存放在铁桶、塑料桶里,将废油纸装在袋子里。
2022年9月,当地环保部门查处了该处废旧电容器加工点。现场扣押了废油(油水混合物)8.685吨、废油纸0.555吨、废线路板0.095吨,查获废电容器12.095吨,其中包括含有多氯联苯的废电容器151台,合计3.473吨。经进一步调查,陆某、陶某从事以上经营并未经过环保审批,也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该加工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共计12.808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及应急处置费用46万余元,产生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及危废鉴别费4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陶某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合伙以盈利为目的,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就地存放、拆解废电容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12.808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综合考虑两名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案涉危险废物均已依法处置,陆某、陶某均已履行赔偿责任、支付了罚金。
生态环境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危险废物的危害极大,随意排放、贮存的危废在雨水、地下水的长期渗透、扩散作用下会污染水体和土壤,人通过摄入、吸入、皮肤吸收、眼接触而引起毒害,或引起燃烧、爆炸等危险性事件;长期危害包括重复接触导致的长期中毒、致癌、致畸、致变等。企业、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当委托有相关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置,杜绝非法处置有害污染物的行为。本案对陆某、陶某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犯罪行为进行刑事打击的同时,依法对适用缓刑的两被告人发出生态环境领域从业禁止令,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与预防作用,进一步强化监管,防止两被告人对生态环境安全再次造成危害,同时教育、引导同行业从业者守法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