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 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 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 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来源:晋江三农
编辑:肖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