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无效!受赠者需返还财产

向松 湖南法院网 雨路 2025-05-20 17:28:32

导读: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不正当关系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第三者返还赠与款项。

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擅自赠与第三者大额财产,妻子起诉第三者能要回吗?近日,保靖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不正当关系引发的赠与合同纠纷案,判决第三者返还赠与款项。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向某某系合法夫妻,婚姻关系一直持续至今。2023年初向某某与吴某发展为不正当关系,并于2023年2月至2024年6月期间频繁向 吴某转账,累计金额达18万余元(含微信转账、代付车款、车贷等方式)。2024年8月,张某某发现其丈夫向某某给吴某财产转赠行为后,起诉要求吴某返还全部赠与款项。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向某某在婚内长期与吴某保持不正当关系并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了夫妻忠诚义务和道德,违背了公序良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法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该案中,被告向某某给被告吴某的多次转账、支付汽车首付款和代还车贷行为应属于赠与,但该赠与违背了公序良俗,不具有法律效力。承办法官综合考量案件事实,扣减吴某给向某某5万余元转账的金额,法院判决吴某需返还张某某13万余元。判决后,吴某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目前案件已生效。

法官说法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所得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对方同意,一方不得随意将原本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赠与第三人,已经发生的事实上的赠与行为可认定为无效,第三人应当归还赠与财产。

该案例警示社会公众,婚外关系不仅面临道德谴责,更有可能导致人财两空的境地,呼吁大家洁身自好,爱惜自己,守住道德,守住底线,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作者:向松
来源:湖南法院网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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