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防火防盗防闺蜜,这句略带调侃的俗语却在现实中真实上演。近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因入户盗窃价值高达55万余元的财物,被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郭某与刘某是相识多年的好友,为偿还赌债,郭某想到家境优渥的“闺蜜”刘某,遂产生了去刘某家盗窃的念头。2024年10月某日上午,确认刘某外出不在家后,郭某身穿睡衣驾车来到刘某居住的小区。为顺利实施盗窃,郭某向开锁师傅谎称遗失了家门钥匙,要求开锁师傅打开刘某家大门及保险柜门,随后支付了300元开锁费。成功打开保险柜后,郭某将保险柜内的6万元现金和400余克黄金、彩金等首饰盗走,并迅速出售部分黄金首饰、K金,共计获利14万余元。剩余未出售的首饰则被郭某藏匿家中,后被公安机关查获扣押。经价格认定,扣押在案的涉案首饰价值人民币34万余元。
案发后,扣押在案的首饰悉数发还给被害人刘某;郭某及其家属退赃1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达5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属数额特别巨大。综合考量被告人郭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退赃表现等情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庭审现场,郭某悔恨不已,哽咽着向被害人刘某道歉:“我要向被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虽然她今天没来,但是我仍要说句对不起。”提及家中仅两岁的孩子,郭某泣不成声,直言自己因一时糊涂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既辜负了朋友的信任,更对不起家人的期待。
人生没有回头路,更没有后悔药。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任何企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不义之财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