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依法撤销了原告张某与被告张家界市某培训机构学校于2023年11月签订的《赔偿协议书》,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家属的合法权益。
案件回溯:机构老师猝死触发百万赔偿争议
2023年1月,张家界市某培训机构学校老师王某在办公室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于两日后离世。4月,人社局认定其死亡视同工亡。因该机构学校负责人长期欠缴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部门明确98万余元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费由机构学校全额承担。机构学校对此提起行政诉讼,试图推翻工亡认定。
同年11月,在属地司法所调解下,王某的妻子张某与机构学校签订47万元赔偿协议,但随后发现该金额仅为法定标准的47.7%。更引发争议的是,协议附加“家属需促使企业撤回工亡认定诉讼”条款,且企业未按期支付首期27万元赔款。家属请求法院撤销该协议。
庭审焦点:机构学校被指三重“失信”行为
隐瞒法定权益:家属方主张,调解过程中企业未告知法定赔偿标准,协议亦未列明计算依据;
设置维权障碍:以“撤回行政诉讼”作为签约前提,涉嫌限制劳动者法定救济渠道;
双重履约违约:既未按时支付首期款项,又以“等待诉讼结果”为由拒绝履约,致家属陷入维权僵局。
机构学校辩称协议系家属主动提供,且支付条件与行政诉讼结果挂钩。但法院查明,协议签订时家属因突遭变故处于经济与精神双重危困状态,对机构学校提出的“放弃工亡认定诉讼”等条款缺乏判断能力。
司法判决:一纸文书揭开“不公平协议”真相
法院审理认为,协议存在三大显失公平情形:
1.赔偿金额较法定标准骤降52.3%,违背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初衷;
2.签约过程信息严重不对称,企业未尽法定告知义务;
3.利用家属急迫心理附加不合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平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张家界市某培训机构学校签订的《赔偿协议书》。一审判决后,张家界市某培训机构学校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深层警示:工伤保险欠缴企业将面临“双重代价”
本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一方当事人的保护,彰显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在签订各类协议时,尤其是涉及重大权益的赔偿协议,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确保协议内容合法、合理、公平。若一方利用对方劣势谋取不当利益,导致协议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依法请求撤销协议。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用人单位秉持诚实守信的基本原则,履行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法定义务,同时不得利用用人单位优势地位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在处理工伤赔偿等问题时,应如实履行告知义务,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劳动者也要提高法律意识,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产生争议后依法依规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加班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