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驾驶摩托车是犯罪吗?

胡睿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5-16 09:31:52

导读:近日,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危险驾驶案。

近年来,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已经成为重要的交通工具,不少人民群众选择骑乘二轮(三轮)摩托车出行。谈起酒驾,许多人还存在一些误解,认为“喝酒骑摩托车不算酒驾”“查酒驾也只查汽车”,事实并非如此。近日,岳阳市湘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多起醉酒驾驶摩托车的危险驾驶案。

案例一

2024年4月28日晚,被告人冯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与甘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被告人冯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1.7mg/100mL。同时,经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冯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甘某无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冯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案例二

2024年12月27日18时许,被告人任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台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本县岭北镇岳州窑村路段由南往北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岳州窑村兴合组路段时,与被害人杨某相撞,造成杨某、任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鉴定,所送任某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2.61mg/100ml。同时,经湘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任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任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接受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任某委托亲属在当地调解委员会组织下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积极预缴罚金,有悔罪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被告人任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官说法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危险驾驶罪中最为常见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除了常见的客车、轿车外,二轮、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等也属于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血液酒精含量超过80mg/100ml的,同样属于醉驾,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提醒

酒驾醉驾已经成为道路交通的“三大杀手”之一。对酒后开车,绝大多数人都有认识,明知酒后开车有危险,但仍然心存侥幸,认为喝点酒开车没有问题。这种侥幸心理,往往正是酒后开车事故频发的重要原因。法官在此提醒,驾驶人应当遵纪守法,敬畏法律,敬畏生命,做守法公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四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提取犯罪嫌疑人血液样本送检。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主要以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依据。

第十条  醉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从重处理: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汽车的;

(四)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五)服用国家规定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的;

(六)驾驶机动车从事客运活动且载有乘客的;

(七)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且载有师生的;

(八)在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九)驾驶重型载货汽车的;

(十)运输危险化学品、危险货物的;

(十一)逃避、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的;

(十二)实施威胁、打击报复、引诱、贿买证人、鉴定人等人员或者毁灭、伪造证据等妨害司法行为的;

(十三)二年内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或者受过行政处罚的;

(十四)五年内曾因危险驾驶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十五)其他需要从重处理的情形。

作者:胡睿涵
来源: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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