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为婚姻家庭纠纷提供了更为明确的法律指引。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澧县人民法院红湖法庭审理了一起原配诉婚外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案件,依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认定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有悖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无效,依法判决婚外第三者全额返还涉案财产。
原告高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李某通过微信多次向被告梁某转账,累计金额30余万元,并与梁某建立了婚外不正当关系。高某发现后,认为李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澧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梁某返还转账钱款。被告梁某辩称,其与李某交往时并不知晓其婚姻状况,收受李某的转账属于自愿赠与,不应返还。
经法院审理认为,在婚姻存续期间,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任何一方无权非因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在与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频繁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微信转账转给梁某,并与梁某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违反公序良俗原则,破坏婚姻家庭关系,应属无效。梁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李某之间的转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李某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给梁某没有合法依据,侵犯了高某家庭财产共有权利,梁某取得的财产损害了高某合法权益,故对原告高某主张被告梁某返还不当得利的诉求予以支持。
“百年修得同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共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既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是社会普遍认可的婚姻家庭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层面的重要内容。
司法实践中,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属于婚姻过错,因违反公序良俗原则,依法应认定全部无效,受赠人需全额返还财产。值得特别说明的是,返还财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范畴,无过错方既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主张婚内财产分割,也可在离婚诉讼中要求对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1.财产处分边界
夫妻共同财产制具有法定性和整体性特征,任何一方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单独处分重大财产。如遇特殊情形需分割财产,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主张婚内财产分割。
2.受害方维权方式
♦主张赠与行为无效并要求全额返还财产;
♦离婚时请求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财产;
3.证据固定要点
♦资金流转凭证(银行流水、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
♦证明不正当关系的视听资料、通讯记录;
♦对方自认事实的书面材料或录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