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拖欠运输款四年未付,父亲签的欠条有效吗?

杨丹丹 彭晶晶 平江县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4-08 21:33:45

导读: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拖欠运费引起的运输合同纠纷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近日,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拖欠运费引起的运输合同纠纷案,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9日,被告方某之子小方因平江县某高速公路施工需要,委托邓某等三人运输施工材料。三原告依约完成运输任务后,收货方已于2020年11月17日签收货物。2022年春节前双方结算时,尚余5000元运费未结清,方某遂主动出具欠条承诺由其代替小方承担债务,落款时间为2023年1月19日。但截至2024年11月6日立案时,方某仍未履行还款义务。五千元运输款却拖欠四年未还,无奈之下,三原告将方某诉至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三原告已完成运输合同主要义务,被告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出具欠条的行为构成《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债务加入”,需与原债务人小方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自愿放弃利息主张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尊重。最终判决方某于十日内向三原告支付运输款5000元。

法官说法

本案涉及到债务加入与连带责任的法律问题。被告儿子作为原债务人,拖欠运输款构成违约。被告自愿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诺承担债务,该行为构成法律上的“债务加入”。根据《民法典》第552条,债务加入后,被告与原债务人(其儿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原告作为债权人享有选择权,既可单独起诉部分责任人,也可要求全部责任人共同担责。

此外,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货到付款”是交易双方最基本的诚信约定。被告拖延四年拒不支付运输款,不仅违背合同约定,更侵蚀了商业活动的信用根基。希望广大从业者自觉遵守“契约必守”原则,不应因一时利益背弃诚信。

 

作者:杨丹丹 彭晶晶
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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