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私了”之后,还能反悔吗?湖南张家界法院判了

作者:刘栓、覃锴 永定区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4-08 11:32:46

导读:一场车祸之后,事故各方之间本已达成赔偿协议,车主、保险公司缘何又被伤者起诉?

近日,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判决撤销原赔偿协议,保险公司向伤者补足赔偿款差额11万余元。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杨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时,因来不及刹车,撞向了石某驾驶的、搭载有丁某的电动自行车,造成丁某、石某受伤,于当晚送入医院治疗。

事故发生后,三人达成一致和解协议,约定由杨某承担丁某与石某的医疗住院费用,并赔偿后续营养费、误工费等24000余元。协议签订后,杨某前后向丁某支付三笔共计5000元后,未再给付其余赔偿款。2024年1月,丁某伤情经司法鉴定所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丁某右侧第5-8、左侧4-8肋骨骨折,评级为十级伤残。

杨某事发时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车辆登记在其妻子王某名下。因伤残赔偿事宜协商无果,丁某将杨某、王某、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永定区人民法院教字垭人民法庭。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伤势程度的判断需要专业人员进行鉴定而非普通认知可确定,原告伤情经鉴定确已构成十级伤残,赔偿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与原告实际发生的损失存在明显差距,赔偿协议中虽对此做了约定,但据此认定赔偿协议将包含原告诉求的赔偿项目一次性处理显失公平,故伤残赔偿金相关事项撤销。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原告丁某与被告杨某签订的《协议书》,被告某保险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向原告丁某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赔偿款共计116000余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院说法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基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属于民事合同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于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认定其合法有效。

尽管和解协议原则上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法律也明确规定了特定情形下,当事人有权请求撤销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司法实践,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一旦出现上述情形,法院在审理时会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如协议签订时当事人是否充分了解自身伤情及各项赔偿项目、赔偿金额是否合理、协议的达成是否真正基于平等自愿等。

因此,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在签订和解协议时,一定要明确赔偿项目及具体计算依据。尤其要充分考虑后续可能产生的治疗费用,以及自身是否构成伤残等级等不确定因素。除伤情显著轻微的情况外,建议当事人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并依据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全面、合理地主张各项损失赔偿,以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作者:作者:刘栓、覃锴
来源:永定区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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