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发音相同,二者的法律上的解读确大相径庭,法官通过具体案例告诉你二者的区别。详情请看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布的一起案例。
2024年12月,小王经小赵介绍欲承包一公司食堂,双方约定中介费为36800元,小王先向小赵支付10000元“订金”,待所有中介费支付完毕后,双方再签订中介合同,2014年12月17日,小王向小赵微信转账10000元,并备注“食堂订金”。经实地考察后,小王告知小赵称自己的合伙人认为食堂的实际营业额与小赵的所描述的不符,其合伙人不愿意做,小王自己一个人资金有限,故承包不了这个食堂,并催促小赵退还订金,小赵表示订金已交给甲方公司,无法退还。小王无奈,诉至衡阳市衡东县人民法院。
小王向小赵转款10000元备注为“食堂订金”,该款系中介合同的预付款,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能请求支付合同报酬,故小赵应退还小王合同预付款,考虑到小赵在安排试菜等中介活动确实会支出必要费用,法院酌定小赵向小王退还合同预付款8500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小赵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小王返还预付中介费8500元。
“定金”属于法定担保方式,具有明确的合同履约保障功能。其核心目的是通过经济约束促使双方履行约定。如支付定金方违约,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收受定金方违约,需双倍返还定金。定金金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限部分无效),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约定,且合同中需使用“定金”字样(“订金”或其他表述不触发罚则)。
“订金”仅为预付款性质,属于交易习惯中的资金预支,法律未赋予其强制担保效力,具体规则由双方协商或行业惯例决定。若交易未完成,收受“订金”方通常需全额退还;若因支付“订金”方原因导致交易失败,可协商扣除部分订金作为补偿,但无强制双倍返还义务。“订金”无金额比例限制,口头或书面约定均可,但书面形式更利于举证。
在签订合同时,若需强化约束力,应选择“定金”并注意金额上限,采用书面形式;若追求交易灵活性,可采用“订金”,但需细化退款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六百四十六条 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四条 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