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4年8月15日,长沙疾控中心接到长沙市公安局某分局《公安提示函》,根据提示内容“某医院接诊涉嫌被性侵的幼女,未履行强制报告制度,未向相关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情况或移送线索”,疾控中心卫生行政执法人员于2024年9月2日对线索内容进行了核查:某医院妇科医生匡某某分别于2024年6月11日、12日、13日、17日、25日在妇科门诊接诊了患者黄某某,对未成年人黄某某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等问题未按照《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以上事实违反了《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对该医院匡某某医生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二条: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三条:本意见所称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是指依法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看护、医疗、救助、监护等特殊职责,或者虽不负有特殊职责但具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主要包括:居(村)民委员会;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等教育机构及校车服务提供者;托儿所等托育服务机构;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诊所等医疗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旅店、宾馆等。
《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第四条:本意见所称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所致怀孕、流产的;(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八)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九)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三十三条: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机构报告:
第五项:发现患者涉嫌伤害事件或者非正常死亡;
第六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第四项:未按照规定报告有关情形。
卫生监督提示
1.本案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教育性及警示性,有助于强化全社会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的法律意识。
2.医院应建立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等可疑情况时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报告的相关制度,避免因未及时报告致使未成年人遭受更严重伤害和关键证据流失;应加强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宣传教育力度,发现其他可疑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立即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
3.医护人员作为未成年人密切接触者,应当不断强化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在接诊疑似受到侵害的未成年人时,要切实履行强制报告制度,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同时应当按规定书写、记录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诊疗资料,不得故意毁灭、破坏生物痕迹等物证材料。
医护人员,当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侵害时,请多看一眼、多问一句、多做一点,及时履行强制报告制度,共同织密织牢未成年人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