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西州凤凰县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的法官走进因提供劳务中受到损伤而瘫痪的工人王某家中,经过三个小时的调解,这起标的额逾百万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达成调解协议。
去年春天,王某受雇于好友杨某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在楼顶做防水时,不慎摔落致下半身瘫痪,现只能依靠辅助器具站立。杨某垫付了部分医疗费,但两人就余下的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等费用协商未果,王某将杨某起诉至法院。
立案后,承办法官通过阅读案卷材料、联系双方当事人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原、被告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加之王某身体情况特殊,行动不便,遂没有安排在法院开庭,而是选择与被告杨某一同走进王某家中进行“上门调解”。
当法官敲响王某家门时,屋内正上演着令人心酸的一幕:母亲小心翼翼地搀扶着王某进行康复训练。看到法官,她满脸愁容,声音哽咽:“法官,他才39岁啊,现在连翻身都得靠人帮忙。”与此同时,杨某也道出了自己的苦衷:“不是不想赔,工程款卡着,拿什么赔啊!”调解一时陷入僵局。
就在这时,“咚咚……”,法官手指轻轻叩击着辅助王某站立的医疗器具,语重心长地对杨某说:“杨老板,以后他一辈子都要靠这个辅助才能站立啊!”这番话让杨某心生愧疚,他坦言,自己手上现阶段确实有其他工程款,但这笔钱远远不够支付赔偿。法官抓住这一点,为双方搭建起协商沟通的桥梁,耐心释法明理、陈述利弊,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杨某在协议签订当天支付了部分赔偿款,余下赔偿款将在三年内分期付清。
法院法官以耐心和智慧,化解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为这起棘手的案件画上了一个温暖的句号。这次调解既让杨某在合理范围内承担了责任,又使王某在遭遇重大变故后重燃起生活希望,有效缓解了其经济压力。这不仅体现了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更彰显了司法为民的温度与担当。
法官提示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在劳务关系存在的前提下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就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所引发的争议。此类案件的审理不仅关涉提供劳务者生命健康权的救济与保护,亦涉及接受劳务方的用工风险化解与生存发展之间的平衡。
在此也特别提醒劳动者,劳动者需保留书面合同、工资支付记录、工作安排聊天记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以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及事故原因。工作时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佩戴必要防护设备,避免因违规操作或疏忽导致事故。受伤后第一时间就医并保存医疗票据、诊断证明等,避免证据灭失。
用人单位方面则需要注意,签订书面劳务合同,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安全责任等条款,避免口头约定引发争议。用工前对劳务者进行安全培训,提供合格工具和防护设备,确保作业环境符合安全标准。其次,可以通过购买雇主责任险或意外伤害险,转移赔偿风险。保险范围需覆盖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核心项目,并注意理赔条款限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