闹纠纷后,邻居修围墙堵路?湖南张家界法院判了

龚君健 永定区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4-21 16:57:20

导读:拆“墙”护邻还是“堵”路有理?法院判决解“心墙”!

黄某家门西边有条小路,出入方便,但每天都要经过邻居陈某家;陈某本是和睦邻居,却因两方闹了不愉快,直接竖起一道围墙,堵住了黄某的方便路。

湖南张家界。黄某与陈某,因修建围墙产生相邻通行纠纷,“堵”路又堵心,闹到法院。法院会怎么判?

案情经过

2008年,黄某与原房主签订《房屋出售协议》购得其现居房屋,协议约定屋左(西方)以围墙为界(包括围墙)。

陈某系黄某邻居,黄某现居房屋西边的围墙旁紧邻陈某家自留地。原房主曾在修建案涉房屋时在房屋西边的围墙开了缺口用于挑运砂石材料,黄某购得房屋后未封闭围墙缺口处,从缺口处出入需经过陈某家自留地;黄某房屋右方(东边)小巷亦可以出行。

因黄某与陈某家发生纠纷,2024年5月,陈某在与黄某房屋左边交接的自家自留地上修建围墙。

黄某称:“自购房后,一家人都是从西边老围墙的开门处走路去田间小路采水、种田。围墙修建后,一家人都要从房屋东边和后边窄巷绕行,造成极大不便”。黄某遂将陈某诉至张家界永定区人民法院,要求陈某拆除其修建的围墙。

法院判决

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黄某出行、生活所需的历史通道为其房屋右方的小巷。黄某购房时就明确房屋左边存在围墙,围墙虽有一缺口,但这缺口是原房主修建房屋时为方便取材所开,并不是正常通行、生活所需。

案涉围墙亦修筑于陈某自留地范围内。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陈某修建围墙之处系历史通道,也无法认定陈某所建围墙影响黄某及其家人的正常通行及生活,故驳回了黄某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黄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该案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行使相邻权实质上是对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使用人行使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进行必要限制,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严格把握必要性和合理性,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法官提醒

邻里之间交往密切难免产生摩擦,邻里纠纷和善为先,要抛弃“小气”,多换位思考,推己及人,多宽容,少计较,及时化解“烦心事”“矛盾结”,莫让小纠纷酿成大矛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作者:龚君健
来源:永定区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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