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再就业摔伤,还能主张“误工费”吗?湖南株洲法院判了

陈定波 陈雪玉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雨路 2025-04-29 14:39:31

导读:因事故受伤,退休老人还能主张“误工费”吗?

退休生活不止有喝茶看报享受闲暇时光,不少老人退休后“再就业”,可有激情和干劲了……

湖南株洲一位老人退休后在物业公司做起了水电工,却不幸摔伤,法院会支持“误工费”吗?

近日,石峰区法院云龙法庭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株洲石峰区李大爷于2021年11月办理退休手续,每月退休工资4600余元。2023年1月,李大爷进入某物业公司从事水电维护工作,每月工资3080元,物业公司为李大爷购买了商业保险。2024年8月,李大爷在小区架空层处进行管道维护时,不慎从人字梯上坠落摔伤,住院治疗24天。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为12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60日。由于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能协商一致,李大爷将保险公司、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13万余元。

争议焦点

庭审中,双方就已经退休老人是否需要赔偿误工费开展激烈辩论。李大爷主张误工费1.2万余元,保险公司和物业公司则认为事故发生时李大爷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因受伤影响退休工资发放,不同意赔偿误工费。

法院判决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李大爷虽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但其提供的工资银行流水能够证明其在事故发生前一直在物业公司工作,本次事故对其造成了实际的误工损失。最终,法院根据李大爷受伤前在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的收入情况,支持了李大爷“误工费”的请求,判决保险公司和物业公司支付李大爷误工费1232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保险公司、物业公司按判决书的要求向李大爷支付了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法官释法

误工不误工,事实证据说了算。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而不是以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判断标准。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不代表实际丧失劳动能力,更不意味着丧失劳动权利。因此,误工费赔偿的认定不应受到年龄的限制,而应从实际遭受的损失角度来考虑。受害人虽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能够证明其实际参加劳动获取合法报酬,并因事故导致误工的,相应的误工费损失应予支持,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保护老年人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

作者:陈定波 陈雪玉
来源: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编辑:雨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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