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通常可以理解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其计算方式为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其中,“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离职前12月平均应发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以下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按照“N”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但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因故“不能胜任”或客观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3.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用人单位因以下情况裁员:
(1)按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