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被认定为全部责任。受害者诉至法院主张人身侵权损害赔偿,驾驶员赔不赔?相关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来看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案例。
基本案情
2023年8月,曹某驾驶一辆大型普通客车途经人行横道时,遇胡某在人行横道上行走,由于曹某驾车观察不周,未避让,致使该大型普通客车撞到行人胡某,造成胡某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曹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胡某无责任。
据悉,某客运公司系案涉肇事车辆车主,为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于保险期间内。曹某是该客运公司的员工,系案涉肇事车驾驶员。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胡某将曹某、某客运公司及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曹某、某客运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合计14万余元,判令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支付。
法院判决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交警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被告曹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胡某无责任,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院予以采信。
被告曹某系被告某客运公司的员工,其因职务行为所造成原告胡某的损害,应由用人单位即被告某客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因案涉肇事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故案涉损失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某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再由被告某客运公司承担。
最终,经审查核算,法院确定胡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万余元,故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胡某14万余元,原告胡某返还被告某客运公司垫付款4万余元。
法官说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虽然肇事司机系曹某,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但曹某系某客运公司的工作人员,发生事故时正在从事单位工作,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100万三者责任险,故本案原告胡某的合理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后,仍有不足的由用人单位某客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肇事司机曹某发生事故时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形,用人单位可向其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