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去超市购物本是件开心的事情,但却不小心被堆放在过道的杂物绊倒摔伤,造成了十级伤残的损害后果,对此谁该负责?超市需要赔偿吗?日前,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法院云龙法庭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
2024年2月8日,75岁的李某到石峰区某超市购买零食,因临近春节,超市货架之间的过道上随意堆放了纸箱、购物篮等杂物。李某在通过过道时不小心被堆放在过道的纸箱绊倒受伤,后被送往医院治疗。经鉴定,李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护理60日、营养90日。之后,李某与超市就赔偿一事协商未果,遂将超市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共计66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之规定,超市应当采取积极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对前来购物的消费者进行必要且充分的安全保障,但超市随意将杂物堆放在店内地面,导致李某被绊倒受伤,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之规定,李某作为成年人,在超市内行走应随时注意地面情况,但其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和防范义务,对于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结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及查明的事实情节,酌定超市承担50%的赔偿责任,李某自行承担50%的责任,依法判决超市向李某赔偿33000元。超市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超市作为供消费者购物的公共场所,每天客流量众多,经营者应对顾客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在显著位置设置警示,并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以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同时,消费者在公共场所也要注意注意周边环境情况,自身要倍加小心,防范风险,保护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