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孕妇血液至香港进行胎儿性别检测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5-03-07 15:47:27

导读:广东一被告人犯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获刑罚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系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擅自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至境外,可能构成犯罪。近日,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案。

  2020年8月至2023年9月期间,被告人敖某与沈某、周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商定共同走私孕妇血液至香港进行胎儿性别检测以谋利。敖某通过线上发布广告、线下亲友介绍等方式招揽客户进行胎儿性别检测。在与客户达成协议后,敖某安排以茶叶、牙膏等日用品的名义将客户提供的孕妇血液寄至深圳,由沈某、周某等人安排走私至香港并进行基因检测。经统计,敖某等人共走私683人次血液出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敖某伙同他人共同走私孕妇血液至香港进行胎儿性别检测谋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鉴于敖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法院依法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以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判处敖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敖某表示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系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会破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秩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还会侵害海关监督管理制度。2021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将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填补了刑法的空白。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入罪要求行为人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行为必须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等明确规定了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的概念、采集和保藏的流程、利用和对外提供的方式以及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的法律责任,为该罪名的理解和适用提供了依据。本案的审理和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维护国家生物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坚定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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