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法定代表人了,公司不给“涤除身份”?法院判啦!

湖南法院网 2025-03-06 11:51:06

导读:不当法定代表人了,公司不给“涤除身份”?法院判啦!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之间已不存在实质关系,如果没有涤除身份,相当于还背负着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不定时炸弹”。现实案例中,一些“挂名”或者“卸任”的法定代表人,要“拆弹”涤除身份却不是那么顺利,法定代表人“欲辞而不能”引发的各类争议和诉讼。

近日,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件。案件涉及“原法定代表人”辞任后如何涤除登记的有关事项。

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5日成立,注册资本1亿元,股东为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70%)、湖南某公司(持股比例20%)、深圳某公司(持股比例10%)。2018年4月,雷女士(化名)经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聘请担任该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并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

2022年12月,雷女士从该公司离职并办理了相关手续。2023年12月,该公司为雷女士出具《证明》:公司员工雷女士于2022年12月已办理离职手续,不在公司任职,自离职之日起不再参与公司任何经营管理活动。雷女士离职后,多次要求原公司变更其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长等登记及备案事项。公司以变更公司法定代表人需经公司股东湖南某公司、上海某集团有限公司、深圳某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决议为由,一直拖延变更变更登记。而后,该公司股东内部争议导致未召开股东会,相关变更登记事项被长期拖延。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雷女士到雨花法院起诉,诉请原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涤除其法定代表人、董事、董事长的登记。

法院经审理认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要求法定代表人与法人之间存在实质关联性。本案中,雷女士已于2022年12月从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离职,不再参与该公司的经营管理,且其非该公司股东,故雷女士已与该公司不存在实质关联性,已不具备对外代表公司的基本条件,也不宜继续担任公司的董事长。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及时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变更登记及董事的变更备案。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明确表示因其自身原因暂无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雷女士已无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进行变更登记。故雷女士要求涤除其作为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登记事项和董事的备案事项诉请,合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长沙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对应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涤除雷女士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登记事项及作为董事的备案事项。

1.实际未担任,却未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身份有哪些风险?

  如因公司存在违反环保、安全管理、税务等方面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其法定代表人可能被处以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措施。     如因公司经营不善,发生无法履行判决裁定、欠缴税款、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将可能导致征信受损,被法院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甚至存在追究刑事责任等诸多风险,还有可能成为关联责任事故“背锅侠”。

2.如何“涤除身份”?

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主动辞任情形下,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及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等有权机构提出辞任,推动公司形成有关决议,公司以此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应的公司变更登记。

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如果当事人在穷尽公司内部救济程序后仍未能涤除其公司登记的,可采用诉讼方式解决。诉讼中应注意提供有关与公司不存在实质性关联、公司内部自治失灵、内部救济程序已穷尽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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