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到底花在哪了?湖南株洲一业主将物业告上法庭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2025-03-04 17:38:19

导读:物业费到底花在哪了?湖南株洲一业主将物业告上法庭

小区公共收益那些事儿,业主必知!

“物业费年年交,到底花在哪了?”

“小区电梯广告、快递柜租金等收益又去了哪里?”

作为业主,你是否也有过这些疑虑?

在日常生活中,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层出不穷,其背后所涉及的核心权利便是业主的知情权。业主知情权不是“空中楼阁”,而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律基石。近期,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小区业主起诉物业公司的案件。

【基本案情】物业拒不公示收益,业主怒而起诉

原告赵某系某小区的一名业主,被告某物业公司自2019年以来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赵某认为,自2019年以来,所在小区公共区域诸如广告、饮水机、快递柜等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的公共收益,但该物业公司从未向小区业主进行公示,也未分配,侵犯了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物业公司公布2019年以来小区的公共收益明细,并分割收益。

【法院审理】知情权受保障,分配收益需依法依规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3项之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业主请求公布、查阅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赵某系案涉小区的业主,依法有权请求公布、查阅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被告物业公司自2019年以来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并对小区共有部分进行了出租等使用、管理。物业公司依法应当对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进行公布,而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依法履行了公布职责,故赵某请求物业公司公布小区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8条第1款第9项、第282条之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由业主共同决定。赵某虽是小区的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享有相应的权利,但共有收益归全体业主共有,需由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用途,且在收支明细及具体金额不明的情况下,赵某个人请求分割案涉小区共有部分公共收益的请求,不予支持。

上述判决作出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提醒】知情权有边界,业主和物业都需守规则

广大业主:业主知情权是法律赋予的“真权利”,可依法要求物业公司公开电梯广告费、停车费、快递柜租金等明细。但权利不可滥用!需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合法合理行使,不得侵犯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不能以查账为由干扰物业正常管理,更不能借此谋私利。

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单位,物业公司应当诚信为本,合法善经营,依法及时履行公示职责,加强从业人员培训,加强与业主的心与心沟通,增进物业公司与业主的互帮互信,避免产生纠纷。拒绝“暗箱操作”,公共收益扣除合理成本后,每一分钱都归业主所有。

【维权指南】业主如何行动?

第一步:书面要求物业公示

可联合业委会或多名业主,正式要求物业公开近年的公共收益明细。

第二步:向部门投诉求回应

若物业仍不配合,可向当地街道或住建部门等相关物业管理部门投诉。

第三步:借助诉讼维护权益

若前两步未能解决问题,可像赵某一样,通过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语】法治的温度,藏在每一份公开的账单里

业主知情权不是“纸上权利”,而是能够通过法律武器兑现的“真金白银”。公共收益的每一分钱都关乎“家”的尊严,知情权的每一寸落地与推进都彰显法治的温度。在法治的框架下,业主与物业各自履职尽责,齐抓共管,才能共建和谐美好家园!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百八十二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九百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三条  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

(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