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说好的按照1000元一公斤收购,等到种出来时收购价竟打“骨折”,成104元一公斤了。老廖咽不下这口气,将某农业科技公司起诉至法院!
2024年6月28日,老廖与被告某农业科技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书,双方达成合意:由老廖在被告公司处购买菌包200个,共计12800元,公司再向老廖赠送250个菌包,共计450个菌包,由老廖负责种植菌包,菌包成熟后,由被告方按照约定以1000元/公斤(500元/斤)的价格收购成品灵芝。期间老廖均按照合同要求培育菌包,并依要求购买价值2380元的营养液用于种植灵芝。合同同时规定,任何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金额的20%违约金。种植完毕后,老廖提供的成品灵芝产量为19公斤,但被告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以1000元/公斤的价格收购灵芝,并表明只能找商家以52元/斤(104元/公斤)的价格收购成品灵芝,老廖遂拒绝。直至今日,被告公司仍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老廖灵芝款19000元以及违约金3800元,共计228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老廖与某农业公司签订的合同仅约定老廖需要购买该公司灵芝生长液,公司应当给付技术指导,以及灵芝的收购价格,对于灵芝的回收标准仅笼统概括“符合国家收购标准”,对其大小及状态也仅提出“实体达12公分以上,菌体无破损”的要求。而老廖提供的证据可以看出其种植的灵芝大致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综合全案案情,法院认为,本案的合同性质具有合作关系,根据协议书的约定,原告老廖在被告公司处购买灵芝菌种,被告负有指导培训并对生长后达到统货标准的灵芝收购的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身义务,向被告支付了菌种技术费、辅料费等费用,购买了规定的生长液,在出菌后也及时告知被告公司且依据合同约定将灵芝送至被告处。然原告对灵芝的种植经验不足,对灵芝的收购标准没有清晰的认知,在合同约定时并未明确收购标准。而被告作为专门经营农业产品的公司,应当对种植户进行引导、帮助其种植、回购,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随时掌握和了解种植户的动态,也无法证明原告提供的灵芝不符合国家标准。综上,原、被告双方均具有一定过错。法官综合全案初步认定双方责任承担后,认为该案更适合调解,遂向双方结合全案事实及责任承担进行释法说理。最终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由被告某公司当场微信支付原告老廖15000元后,原告老廖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近日,许多农业发展科技公司向农户推荐自身菌种以种植、收购,而里面骗局甚多,“假种子”“假收购”等现象层出不穷。绝大多数农户对定向种植和养殖没有经验,对法律知识掌握较少,对于合同内容约定不利或不明没有清晰的认知,导致辛苦劳作之后的结果离期望相差甚远,甚至血本无归。法官提醒,种植方应谨慎选择合作方,尽量选择具备农资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同时注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合作方式、种植要求以及回收价格、回收标准等。回收公司也应坚持诚信经营,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当履约困难时,应积极主动控制损失,推动合同继续履行,实现双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