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越来越多的人投身投资领域,期望借此实现资产保值增值。为了确保投资收益的稳定性,不少人在投资过程中会和被投资方约定:无论被投资项目实际盈亏如何,被投资方都需按期支付固定红利,并在约定时间归还本金。这种看似“稳赚不赔”的约定,却极易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法律问题。款项究竟是借款还是投资?案涉法律关系要如何认定?且看今日案例。
基本案情
刘丽(化名)与被告人李美(化名)二人原为朋友关系。刘丽曾拜托李美如果有可以赚钱的投资项目就告诉她。2023年3月,李美通过微信联系刘丽,称其朋友有一个不错的项目值得投资。投资50000元,每个月可获得8000元分红,共七期。
刘丽向李美了解投资项目的内容、风险以及收益分配后表示自己与刘丽的朋友并不熟悉,直接向一个陌生人投款万一出现问题怎么办?也担心因此影响自己与李美的朋友关系。
李美知道刘丽的顾虑后,表示这个钱可以算自己借刘丽的,也可以打借条给她,之后每个月自己给她转分红。听李美这样说,刘丽打消了心中的顾虑,通过支付宝转账和委托好友向李美的个体店铺扫码转账的方式向李美转账50000元。之后,李美仅第一月向刘丽转账8000元,又于2023年10月向刘丽转账1000元后,便再也没有给刘丽分过“红”。刘丽多次找到李美向其询问情况,李美表示自己也没有收到分红,没有办法给刘丽分红,刘丽催收未果后遂诉至法院,请求李美偿还借款本息。
庭审中,李美辩称,刘丽的50000元资金是投资款,此次投资以失败告终。自己只是作为介绍人介绍刘丽投资,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其本人无需承担责任。
法院判决
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执焦点是刘丽与李美之间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中介合同关系?李美向刘丽推介项目时表明刘丽出借资金不参与实际经营,只收取本金及固定分红,名为投资实际是民间借贷,应由实际借款人向刘丽归还本金并支付固定利息,李美也是中介人,二人之间是属于中介关系。
但在推介过程中,刘丽表达了自己的顾虑,为打消刘丽的顾虑,李美作出了“钱可以算借我的,我单独给你打个借条也行,然后每个月给你分”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改变了此前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李美不再是为刘丽介绍项目,而是由其向刘丽借款并转借给她的朋友,李美本人自愿承担借款人责任并负责向刘丽归还本金并支付“红利”,双方成立借贷法律关系。
据此,绥宁县人民法院判决李美偿还刘丽借款本金41000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邵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法官说法
借款与投资款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类款项。借款的产生源于借贷关系,本质上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出借方将资金出借给借款方,借款方负有到期偿还本金及约定利息的义务。而投资款则基于投资关系而形成,它意味着投资人对被投资对象投入资金,以获取相应权益,如股权、收益权等。
近年来,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出现了不少表面上看似是投资,实则为借贷的情况。由这种混淆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屡见不鲜,本案便是一个典型案例。要准确区分投资关系与借贷关系,需要着重把握以下关键要点:
一是投资者是否实际参与到被投资对象的经营管理活动中。若投资者积极参与经营决策、管理运营等事务,通常更倾向于投资关系;反之,若仅仅是提供资金,不参与任何经营管理,则更符合借贷关系特征。二是双方是否明确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收益或回报,且无需承担经营风险。在借贷关系中,出借方获取的是固定利息收益,不承担借款方的经营风险;而在投资关系里,投资者的收益通常与被投资对象的经营业绩挂钩,需承担相应风险。若约定了固定收益且不担风险,可能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三是双方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出资程序并完成工商登记等手续。对于投资行为,特别是涉及股权等权益的投资,依法履行出资程序并进行工商登记是重要的法律要件,能够明确投资者在被投资企业中的权益份额;而借贷关系一般无需此类程序。
鉴于此,当事人在签署各类合同、协议时,务必深入探究双方真实的交易目的,基于真实的意思表示签订协议。只有这样,才能在经济活动中清晰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在面临纠纷时,更便捷、有效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因合同约定不明或款项性质混淆而陷入不必要的法律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