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没钱,能否“以物抵债”?

来源:炎陵县人民法院 2025-03-28 18:52:58

导读:债务人没钱,能否“以物抵债”?

在被执行人确无足够金钱偿还债务时,能否通过协商,用被执行人其他值钱的“物”来清偿?近日,申请执行的某建筑公司遇到了同样的困惑。事实上“以物抵债”在执行过程中并不少见,恰恰是破除僵局的一种良好方式。

湖南某建筑公司与株洲炎陵某房地产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炎陵法院判决后,炎陵某房地产公司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干警经多方调查发现炎陵某房地产公司确实没有足够的资金来履行法律义务,但有一些车位没有销售出去,具有一定价值,为切实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减少对被执行企业的影响,能否考虑以物抵债的形式执行?法院调解室内执行法官向当事人双方提出执行引导方案。在实地考察和执行法官的沟通协调下,双方签订了以车位为标的以物抵债协议,湖南某建筑公司取得车位物权,炎陵某地产公司的债务得以抵消,取得了双方较满意的结果。

“以物抵债”是指债务人因无法以货币形式清偿债务,通过与债权人协商,将实物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债权人,以抵消债务的一种清偿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九条规定“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在实践中“以物抵债”有其独特的优势,对于提高交易的效率和稳定性,加快要素资源流,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促进企业的良性运转等具有积极作用。

下一步炎陵法院继续秉持善意文明执法理念,把涉企执行工作放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大格局中去推动,促进企业实现双赢。

作者:蒋奥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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