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法院这样判

湖南法院网 2025-03-27 11:27:57

导读: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否对抗强制执行? 法院这样判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的前妻以离婚协议中确定其为房屋的实际权利人为由排除强制执行,并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能否获得支持?请看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甲、乙离婚。2016年1月,乙下欠唐某60万元借款,并于2020年11月被法院判决偿还。判决生效后,唐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乙于2010年7月购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的A房产。2024年4月,甲以离婚时双方约定A房产归甲所有为由,向法院提出异议,请求解除A房产的查封。法院经审查后,作出裁定驳回了甲的异议请求。甲不服,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判决

零陵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甲、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乙下欠唐某60万元借款,同时乙以个人名义购买A房产、还房贷,A房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甲、乙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不能对抗作为善意第三人的唐某,且A房产未过户到甲名下,因此甲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能阻却执行,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首先,离婚协议系夫妻内部约定,仅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离婚协议中的房屋分割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效果,因此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其次,案外人应就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早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时间提供证据。本案中,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文书中涉及的债权债务形成时间早于债务人离婚财产分割时间,债务人在明知自身有大量债务未偿还的情况下,在离婚协议中自愿将名下财产无偿赠与配偶一方的行为,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综上,法院最终认定案外人甲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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