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车辆三者险额度+提前续保=脱保?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

湖南法院网 2025-03-26 14:43:50

导读:提高车辆三者险额度+提前续保=脱保?保险公司拒赔……法院判了!

车险快到期时,不少人都会提前向保险公司缴保费续保,也会根据自身的经济条件提高各类商业险相关额度。车主投保后没注意保险期限,发生交通事故找保险公司理赔时,才发现保险期限在四年期间被莫名提前了20多天,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不在保险期限内为由拒赔,保险损失找谁赔?……近日,武冈市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保险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起,胡某在某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额度100万),其中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为2018年11月13日至次年11月12日,商业保险期限为2018年11月14日至次年11月13日。

2019年9月28日,胡某向该保险公司提前支付商业保险费续保,将商业三者险额度提高至150万。同日,保险公司生成的电子保单显示新年度商业保险期限为2019年10月28日至2020年10月27日。

2020年9月17日,胡某再次向该保险公司提前支付商业保险费续保,将商业三者险额度提高至200万。同日,保险公司生成的电子保单显示新年度商业保险期限为2020年10月17日至2021年10月16日。

2021年10月12日,胡某仍按惯例向该保险公司提前支付商业保险费续保。同日,保险公司生成的电子保单显示新年度商业保险期限为2021年10月16日至2022年10月16日。

据查,胡某在该保险公司也连续四年投保了交强险,交强险的保险期限为每年的11月13日至次年的11月12日,并未有所变更。

2022 年10月26日,胡某驾驶案涉车辆与案外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乘客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胡某承担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死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限额 198 000 元,余下损失由胡某在责任比例内赔偿。

保险公司以案涉交通事故发生时胡某所投保的商业三者险不在保险期限内为由拒赔,而胡某认为保险公司从未明确告知其商业三者险的起始时间有变动,本次交通事故之前,胡某驾驶的车辆从没有出过险,确实不知道自己的保险期限修改,商业险日期变化是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违规操作导致,应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赔偿,故起诉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从交易习惯上来说,保险合同的订立一般以整年为期,胡某对于商业险、交强险都是在上一年度保险期限内提前缴纳保费对下一年度续保,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长期以来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保费缴纳方式,对胡某而言,将其投保时间缩短显然不是投保人的真实意思,同时加重了投保人的审查责任。

本案中,商业险的保险期限系保险公司出单时系统自动生成,对于该期限的改变,保险公司没有与投保人进行充分的协商,不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产物。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就保险期限的提前进行了明确说明和告知,对起始时间的变化也未能作出合理解释,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胡某在连续两年提高商业三者险额度后,未对保险单的内容进行详细阅读,亦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对保险期限的提前未能予以发现并提醒保险公司更改保险内容,造成了事故发生后无法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予以理赔的后果,胡某也应对该损害结果承担一定的责任。

综上,因交通事故造成胡某无法通过商业险进行赔付的损害结果,法院酌情确定胡某、保险公司分别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70%。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胡某经济损失共计17余万元。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交强险保基础,商业险更全面,越来越多的车主在充分考虑各类风险后会根据自身情况购买机动车商业保险,为自己的出行保驾护航。部分车主的保险知识有限、投保精力不足,缴纳保费很积极,但签署合同不谨慎,投保时过分依赖保险公司,导致脱保现象偶有发生。

在此提醒车主们,在提前续保或者提高保险额度时,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仔细审核确认保险期限等保险基本信息,在发现自己车辆保险期限有误,应及时联系保险公司调整保险期限覆盖“空窗期”,确保车辆处在有效保险状态,否则亦应承担脱保的相关损失后果。此外,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长期以来形成了较为固定的保费缴纳方式的,应视为双方成就了特定的交易习惯,保险公司不应单方改变交易习惯,并且应对保险期限的变化等重要事件向投保人作特别提示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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