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阳和法庭就受理了一起因在集市买卖引发的纠纷案件。原告称交易谈崩后,被告将其推倒在地摔伤,向被告索赔1.8万余元;被告却坚称自己未曾动手。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看法院最后如何认定呢?
【案情回顾】
集市上,原告李某到被告马某摊前买鹅苗,两人因价格和买卖事宜起了争执。争吵中,李某伸手去抓马某胸口衣服,马某随手抵挡,李某没站稳,碰到旁边木框,右肘和右膝擦破皮出血,双方僵持不下便报了警。当天李某去医院拍片检查无异常,后来又多次到乡卫生院检查,共花了1.8万余元医药费。公安局调查后认定马某没有动手打人的违法事实,出具了《不予处罚决定书》。
李某认为是马某猛力击打致其摔伤,引发严重后遗症,这1.8万余元医疗费应由马某全部承担,遂将马某告上法庭。案件审理前,承办法官展开调查,多次与李某儿子、马某交流,询问事发经过,还前往公安部门查阅报警记录,和办案民警沟通。李某儿子坚称马某动手打人,让李某落下后遗症;马某却强调自己右手残疾,根本无力伤人。法官多次组织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过大,都以失败告终,调解陷入僵局。
【法院审理】
案件进入庭审阶段后,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发生争吵后,原告李某先对被告马某实施了抓衣服的侵权行为,马某为躲避而顺手一挡致使李某倒地擦破皮,马某的行为属于正常人的应激反应,并未超出合理限度范围,其主观目的是躲避,并无实施侵权的加害意图,况且马某在面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在合理限度范围内进行自力救济,行为正当合理,在法律上不具有可责难性。再者,李某擦破皮出血,前往医院治疗,开具的是治疗瘙痒症、食欲缺乏等自身疾病的中草药,且李某提交的证据是事发后几个月、半年、甚至一年的用药票据,用药与伤情不具有相当性,亦不符合常理,李某无法举证证明其自身疾病等损害与马某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因此,被告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最终,慈利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过错侵权责任情形中,责任构成要件有四个:一是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二是侵权人实施侵权行为有过错,三是受害人受有损害,四是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事实均须由原告方承担举证责任。在处理该类型涉农村侵权案件时,应当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去判断,致力于营造乡邻之间的友好和睦关系,树立良好社会风俗习惯,综合考量行为的可责难性、正当性、当事人的可预见性以及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等准确判定是否存在侵权行为、是否应当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