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龙感湖法庭通过“法庭+社区”机制,成功调解一起因网络诽谤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案。
小美因误解小丽介入其婚姻家庭,遂频繁在微信群及抖音平台上发布小丽的个人照片,并配以“破坏家庭和谐”“品德败坏”等负面标签。小美在网络上发布的内容迅速扩散,被小丽身边的亲友知晓,导致小丽社会评价严重受损,对小丽的工作及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困扰与压力。小丽多次要求小美删除内容未果,无奈之下诉至黄梅法院龙感湖法庭,要求小美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并未急于推进庭审程序,而是主动深入了解双方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并积极与小美居住地的社区取得联系。在摸清事情来龙去脉后,承办法官耐心安抚双方当事人,征询其意见,并联合社区网格员、特邀调解员展开调解。
调解过程中,社区网格员以乡邻关系为切入点,从“谣言伤人终伤己,以和为贵方能长远”角度开导双方;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心声,引导小美换位思考,同时安抚小丽的委屈,缓和双方间的对立情绪。
承办法官适时结合典型案例释法明理,针对小美“网络发言自由”的误解,列举同类案例阐明网络侵权的法律后果,逐步化解其抵触情绪,并明确告知其行为已构成名誉权侵害,需承担删除内容、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责任。
经过多轮调解,在法院、社区的见证下,小美最终删除了微信朋友圈、抖音平台的不当言论,并在社交平台发布了致歉声明。小丽在接受小美的道歉后,主动降低了赔偿诉求。在小美当场向小丽支付500元赔偿款后,双方握手言和。
该案的成功调解,彰显了基层社会治理中法律力度与人性温度的统一。未来,黄梅法院将继续深化多元解纷机制,织密矛盾化解网络,为构建和谐邻里、文明社会贡献司法智慧与温度,让“枫桥经验”在新时代焕发更强生命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