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手车遇到问题,卖家能否“退一赔三”?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5-03-13 15:57:45

导读:购买二手车遇到问题,卖家能否“退一赔三”?

  买家购买二手车后发现车辆存在事故维修记录,卖家是否就一定构成欺诈?买家可否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卖家“退一赔三”?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的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9月,杨某从二手车商洪某处购买一辆本田牌二手车辆。杨某在洪某的二手车行验车后,与洪某签订《车辆转让协议》,洪某在协议备注处书写:“甲方(洪某)保证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杨某支付购车款后完成过户并取得案涉车辆。

  在案涉车辆使用过程中,杨某发现案涉车辆存在事故痕迹,洪某遂向其提供案涉二手车辆的维修及保险事故出险记录。杨某认为,该二手车辆与洪某微信朋友圈发布的广告内容“全车原版螺丝没动”不符,故提起诉讼,主张撤销《车辆转让协议》,并要求洪某退还购车款并承担购买价三倍的赔偿。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车主洪某是否构成消费欺诈,涉案合同是否可撤销,以及是否适用三倍赔偿。

  根据《车辆转让协议》的约定,洪某对案涉车辆明确作出“保证该车无重大事故、无泡水、无火烧”的承诺,而杨某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购车时其对案涉车辆提出“从未发生事故、全车原版螺丝没动”的要约内容,诉讼中洪某对杨某主张购车时洪某对案涉车辆作出上述承诺予以否认。

  结合协议的其他约定来看,无法证明洪某在杨某购车时对案涉车辆的重要事实作出虚假陈述,造成杨某上当受骗而购买了案涉车辆。洪某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在杨某购车时避重就轻,仅告知案涉车辆发生过小刮擦、小事故,未向杨某告知该车辆全部的事故及维修信息,侵犯了杨某的知情权。

  但侵犯知情权不等同于欺诈,案涉车辆交易前,杨某、洪某双方有实地看车、检查,所签订的协议系对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洪某向杨某交付的案涉车辆符合双方约定的车况,杨某亦正常使用至今,不影响双方缔结合同的根本目的。

  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车辆系重大事故车、泡水车、火烧车,亦不足以证明杨某购车时洪某故意对案涉车辆作出虚假宣传,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消费者遭受经营者欺诈可主张三倍惩罚性赔偿。对于二手车销售欺诈的认定,应当综合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是否影响到消费者缔约的根本目的,二是经营者是否存在隐瞒相关信息的主观故意。既要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对行业进行警示监督,又不能助长消费者过度维权甚至影响行业发展。消费者购买二手车时,应细致查验车辆状况,规范合同条款,保留关键证据,若证据不足,则诉求难获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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