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款还能结算吗?

湖南法院网 2025-03-11 17:09:41

导读: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工程款还能结算吗?

若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但工程已通过验收且质量合格,实际施工人是否仍有权主张工程款?近日,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

2018年10月,被告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湖南某投资有限公司签订工程合同。案涉工程于2019年4月验收合格,尚欠实际施工人原告卢某90余万元。原告多次催款无果,遂提起诉讼,请求支付工程款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并主张优先受偿权。庭审中,被告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双方之间属于挂靠合同关系,无义务支付款项,无需承担款项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之规定,案涉工程已验收合格,原告有权主张工程价款的折价补偿。同时原告卢某与被告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已完成结算,且案涉工程款主要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及材料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六条,原告卢某对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浙江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卢某工程款本金90余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承包人有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主张欠付工程价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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