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泰宁:继母因车祸去世,继子能否主张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2025-02-20 15:11:05

导读:福建泰宁:继母因车祸去世,继子能否主张赔偿?

  继母因交通事故去世,其父母、丈夫向侵权人主张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其继子以近亲属身份作为共同原告是否适格呢?近日,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被告人肖某清交通肇事致邹某死亡。邹某与刘某华均系再婚,刘某阳系刘某华与前妻生育之子、并由刘某华抚养。刘某阳以其系邹某继子为由,与邹某的母亲、丈夫等其他近亲属共同要求肖某清支付死亡赔偿金等经济损失。

  一审认为,刘某华与前妻离婚后,儿子刘某阳由刘某华抚养并随刘某华生活,抚养费由刘某华承担;刘某华与邹某再婚后,刘某阳与邹某形成继子关系,遂判令刘某阳与邹某的其他近亲属共同作为刑附民赔偿款项受偿主体。

  二审认为,邹某与刘某阳虽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但只是有了生活上一种父母子女的称谓;由于双方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故不适用法律上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官说法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才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享有抚养、赡养、继承等权利义务。认定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不能仅从再婚家庭的组成简单认定,而应从再婚时继子女是否成年、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是否实际接受生活上的抚育、家庭身份融合程度等,综合予以考虑。

  本案中,刘某阳在刘某华与邹某再婚时虽然年幼,但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仅一年多,刘某阳更多时间还是与其亲生母亲生活;刘某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刘某阳抚养费的行为,只是其作为父亲履行法定义务,在刘某阳未与邹某共同生活的情况下,不能将这一行为认为是邹某抚养教育刘某阳的行为;刘某阳未举证证明其与亲生母亲生活期间,还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与邹某保持紧密联系和情感交流。为此,刘某阳不能作为邹某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抚养、赡养、继承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