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车祸去世,丧偶儿媳可以分得赔偿款吗?湖南益阳法院判了

来源:桃江县人民法院 2025-02-27 18:05:21

导读:公公车祸去世,丧偶儿媳可以分得赔偿款吗?湖南益阳法院判了

案情简介

死者胡某求生前育有一女胡某连、一子胡某新,本案原告杨某纯与胡某新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育有一子胡某,胡某新于2004年去世后,杨某纯于2008年与他人再婚。2024年5月,胡某求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由保险公司共计支付260106元赔偿款(含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胡某求的女儿胡某连、儿媳杨某纯、孙子胡某因赔偿款的分配问题诉至法院。

审理查明

2007年至2011年,胡某求一直与儿媳杨某纯、孙子胡某共同生活。

2011年至2020年,胡某求回老屋单独居住,杨某纯每月提供大米30斤、油3斤,并提供生活用品,上门照看。

2020年开始,胡某求与女儿胡某连共同生活直至去世。

争议焦点

1、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性质?

因死亡赔偿金系被侵权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所得到的金钱赔偿,并不是死者生前形成的,其中包含着对死者近亲属的精神抚慰和对逸失利益的补偿,因此不能作为遗产处理,应属于死者近亲属的共有物。因目前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如何分割,在具体分配时,可以参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

2、丧偶儿媳杨某纯是否有权参与赔偿款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杨某纯在前夫胡故新去世后,与儿子胡某一起对胡德求履行了一定的陪伴、照顾、赡养义务,且具有长期性、经常性,翁媳之间、爷孙之间在经济、生活、情感上仍然有一定的关系,作为家庭成员赋予了胡某求的老年生活一定的精神慰藉。故其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赔偿款的分配。

3、孙子胡某是否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分得赔偿款?

死亡赔偿金虽然不是遗产,但在分配时应当参照法定继承顺序。胡某并不属于其爷爷的法定扶养人范畴,且胡某现正直青壮年,具有劳动能力,本院已确认其母亲杨某纯作为丧偶儿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身份参与了分配,故不再支持胡某基于代位继承权分得案涉赔偿款。

4、如何确定各方的分配份额?

关于具体的分配方案,应将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亲密程度、生活情感依赖程度、履行抚养义务程度等因素纳入考量范围,比照公民死亡后遗产的分配方法结合当事人的具体情况酌情处理,而非机械式地进行分配。本案中,胡某连在胡某求生前年老体衰时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胡某求与胡某连在生活上、经济上联系更加密切,依赖程度更大,故胡某连可以适当多分,确定胡某连享有60%的份额。而杨某纯在胡某求生前年老体衰时特别是在2020年之后仅尽到一般赡养义务,确定杨某纯享有40%的份额。此外,在分配赔偿款前,应当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

法官说法

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既是中华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尽管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是姻亲关系,他们之间没有法定的相互扶养、赡养的权利和义务。但是在配偶死后,儿媳、女婿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遗产的分配继承。且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的再婚与否不影响其对公婆、岳父母遗产的继承权。

作为法官在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要充分了解当事人的家庭状况,子女赡养老人的具体情况以及当地的风俗人情,对老人的赡养并不能单纯机械的用劳务或者金钱标准衡量。在判决时既要依法审理,也要兼顾家庭伦理、社会公德以及当事人的心理预期,真正做到以司法传递温度,以司法的力量维护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的和谐。

收藏